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732&ctNode=27999&mp=001
民進黨推了十多年的方式,是這樣的:
1. 條例將清除黨產的對象,限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
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基本上指的就是國民黨(之前討論過,民進
黨其實不符這個資格)。
2. 這意思是用同樣的方式取得的財產,國民黨算是不當黨產,但是其他政黨不算。
3. 不當黨產的規定是「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
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舉個例子,一個黨員如果捐獻一個地產給政黨使用的話
,同樣也是不當黨產。
4. 這是一個行政法「推定」的過程,意思是不需要經過司法審判。
5. 這個黨產條例不限定政黨名下的財產,而是將「附隨組織」、「因信託關係登記
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都算在內。
這個條例的問題我講過好幾遍了,現在我再講一遍。
1. 國家行政有沒有權力,在不經司法審判的情況下,直接取走一個國內合法登記成
立的法人名下的所有自行判定為「不當」的財產?同時還進一步,連國家行政權
自行判定有所關連的其他法人組織,都可以加以株連、沒收其財產?(第六條則
更好玩地說,如果有關連的對象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那就不適用了)
2. 不當黨產的模式和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並不相同,後者涉及到的是司法體系審判
的貪污罪刑,但黨產是一個沒有任何司法罪名的情況。事實上,整個條例就是在
迴避司法審判的必要性。
3. 如果真如該條例所言,不當黨產是「指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
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那為什麼1987年七月十五日之後成
立的政黨,在民主政治時期成立的政黨,反而不需要適用這條例?這明顯出現自
我矛盾。
4. 同時,在不當黨產的辯論中,我沒看到什麼支持方,可以明確論證「黨費、競選
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是唯一符合民主法治的政黨財產形成的
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