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omasJP (筆劍春秋梁父吟)》之銘言:
: 講到這個我就要再次強調一個觀念
: 所謂國際法不是成文法,沒有一部"國際法典"可以包括所有國際法
: 國際法就是所有國際條約.外交慣例.甚至是宣言(例如門羅宣言)組成的東東
: 那麼好了,既然門羅宣言有效,開羅宣言怎麼會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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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二共識既然曾經形諸兩岸政府的口頭跟文字,那當然也有效
你說這個有效,這前提不就是兩岸各有一個政府嗎?
如果兩岸沒有政府,那要怎麼「形諸於兩岸政府的口頭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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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請容我問一下,國際是什麼東西啊,不就是國與國之間?
如果我們說到某個「政府對政府」,難道就要攻擊它是「兩國論」?
其實這一個討論串的開頭的那篇,我就發出一個質問,
「兩岸監督條例」提到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怎麼會變成說是兩國論?這並非兩國論。
而江院長(現在的江前教授)說它是兩國論,這是錯的。
你說兩岸政府都講過九二共識,所以它在國際上就有效,
這意思就是明確地表示了有兩個政府的存在。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