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Epstein (Boston Red Sox)》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我可以講更直接一點。現在談的不是甚麼多數決民主,而是一種「只要你動員的人
: : 沒有我多(即使我能動員的人不到全部的四分之一),你就不能阻止我公投、罷免各
: : 種干涉政治權力的行使」的少數派群眾政治。
: 這又是集眾多幻想於一身,不過這兩天一直很多這種文章。
: 一、連署門檻很高,講的好像都不用連署就可以隨便辦啊
: 二、雙一年條款:就職一年內不得提,罷免失敗一年內不能提
: 以及:
: 三、降到25%這種說法祇是「降低門檻」的其中之一,
: 但對現行「50%」改成40%或是33%等說法都大有人在。
: 這篇其實還算好的,前幾天還有人幻想「天天罷免」
: 不過,拿25%當成代表、無視雙一年、更無視連署,怎麼看都是某種無限上綱的作法。
: 雖然○○不意外,這次的大勝讓他們喜出望外呢。
實際上在連署的過程中,就有連署門檻過高不合理的說詞了。
http://billy3321.github.io/constitution133/
第一,目前罷免法與與公投法的問題接近,在於成案門檻與通過門檻過高
,非常不合理。以立法委員的選舉、罷免而言,總提案及連署人數要達選
區內15%,才可成案。在某些選區,這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一位立委需要的
當選票數。其次,在30天內要完成13%的連署,更是全世界有罷免制度國家
中最為嚴苛的條件。最後,要成功罷免,需要1/2選舉人投票,其中有效票
中要有1/2罷免案才通過。
選罷法中規定此門檻表面理由是為了避免罷免案之氾濫,但實際上則是立
法委員「自肥自利」的規定。憲法133實踐聯盟認為如此繁複且難度高的門
檻,嚴重阻礙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賦予之參政權,並且違背憲法第2條中
所提「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主權在民精神。
你現在採取的立場是為了主張實際罷免投票門檻過高的問題,轉而支持高的連署門
檻,等於提高一個門檻好降低另一個門檻,本質上仍舊是在維護一個特定的門檻標準
。但是我說的是,參與罷免投票的人,更多是想要同時除去連署門檻和投票通過的這
兩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