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連家祖先銅像被......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5-02-23 17:19:31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這篇越扯越誇張
: 回去當年的年代,日本在1925年簽署國際鴉片公約
: 禁止娛樂用鴉片運送,吸食,製造,醫療用鴉片則要由國家管理
: 但是1926年日本卻擴大台灣吸食鴉片人口,增發特許證
: 氣的林獻堂等人向國際聯盟(聯合國前身)檢舉
: 說日本好壞壞,鴉片政策毒害台灣
: 日本為了緩和反對聲浪
: 就用對付文裝抗日常用的離間計
: 請當時在文壇上可以跟林獻堂抗衡的連橫寫鴉片有益論
: 鴉片有益論內容是日本對台灣的說貼,只是請連橫掛名而已
: 連橫本人恐怕也對於這個文章內容不能苟同
: 今天討論鴉片有益論是否正確其實很好笑
: 這篇文章是日本人寫的
: 說這篇對只是幫日本政府護航罷了
特許本身就是藥用鴉片
鴉片取得必須取得醫生特許,比現在還嚴格
連橫的說法在他原文很清楚了,鴉片吸食在當時的台灣是歷史共業
從各種資料顯示鴉片吸食者並不會當時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資料
顯示吸食人口已經下降許多,他開篇第一段就是在講這個
因此從人道上考量,提供這些以經長期吸食鴉片的人藥用鴉片並無不妥
林獻堂等人認為雖然我林獻堂也有煙牌,可是鴉片不管怎麼用就是不對
一定要消滅,所以向國聯告狀日本政府支持鴉片,可是日本政府作的就
和林獻堂講的不太一樣
這就是為甚麼林獻堂氣的要開除連橫資格時遭到大量台灣菁英反對,不
得不改用其他理由開除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5-02-23 17:21:00
也就是和現在某些覺醒公民一樣用豪洨來告洋狀...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7:23:00
大概跟覺醒公民去白宮網站連署台獨是一樣的意思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7:35:00
林獻堂、蔣渭水等人對於這個歷史共業知道得很清楚。而且你說錯了,林獻堂在櫟社開除連橫,是先通過理事會,再通過櫟社大會,這還是一個詩社而已就這麼慎重地開除。
作者: gundam0079 (隨意挑選歡淫試插)   2015-02-23 17:41:00
可以護航胡扯到現在喔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7:42:00
一樓論據怪怪的,「告洋狀」也不行?找國聯來查日本不行?找國際來對日本施加壓力,這些崩潰馬迷是反對的啊?
作者: oaz   2015-02-23 17:43:00
dotZu: 你看過林獻堂日記嗎?林要開除,還一堆人反對。最後用『不熱心社務』,然後還有人跳出來說:這是政見不合,拒絕蓋印。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7:43:00
林獻堂、蔣渭水等人對實情很清楚。不清楚那是你的說法。硬要拗成說是蔣、林對實情「不清楚」?哈,好好笑喔。是一堆人反對啊,開過理事會就有人反對了,然後也通過啦。還是你以為林獻堂搞起立鼓掌那招喔?當然有人反對開除。反對開除有幾種原因,一、發言沒有「有辱社譽」二、此時不宜處理,日後再說 三、怕開除有法律訴訟問題照一樓的說法,「三國干涉還遼」事件你也反對啊?所以清朝引進外力來壓迫日本,清朝也在告洋狀啊?
作者: oaz   2015-02-23 17:49:00
哈,怕開除會有大輸官司,就不敢用堂堂正正的理由喔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7:50:00
真的是對國際角力無知,才會說出告洋狀這種蠢話。理事會先已經通過了,大會才是用缺席原因開除。人家這麼慎重的處理,結果被你惡意說成是「不懂」。不出席可以開除是寫在社規上的啊,怎麼不是堂堂正正理由?不過連橫的確也沒提告啦,不像崩潰馬迷堅持上訴到底 XDDDD多少年前,還只是一個「詩社」,就懂得要先理事會,再大會理事會通過開除會籍,大會再通過,才能正式開除會籍。理事會中有人提議會有法律訴訟,要慎重處理。這意見很正確你看那個馬英九,就是隨便處理,法律上就站不住腳啊 XDDD詩社理事會要類比的話,就像政黨中常會;大會就和大會一樣
作者: oaz   2015-02-23 17:59:00
堂堂正正是指:你明明是連人家寫鴉片,但卻用不熱心社務來除名,然後再說:我們是因為連寫了文章台可恥了,所以開除他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2-23 18:01:00
恩 懂得要先理事會再大會 當然就是堂堂正正
作者: oaz   2015-02-23 18:02:00
就好比法官明明覺得某人偷竊要判刑,結果沒有證據,怕上訴翻盤,就跟當事人說:因為毀謗,所以判刑。然後對外則說:因為某人偷竊,所以判刑。對啦,都是寫在刑法裡,當然可以用來判人刑。但這種判法還真是堂堂正正。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05:00
你搞清楚一點,理事會是用他寫鴉片文這個理由;理事會是大多數通過,但並非一致全部通過,是有人反對的。到了大會上,才以未出席這一條明訂的社規把他開除。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2-23 18:07:00
恩 大會沒通過所以用未出席這一條明訂的社規堂堂正正開除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07:00
寫了鴉片文還有未出席幾次達到可以開除的標準都是事實啊。「遭到大量台灣菁英反對」櫟社當中有人反對這是事實而櫟社理事會大多數贊成開除,大會也決議贊成開除是事實。
作者: oaz   2015-02-23 18:09:00
你的說法跟我舉的例子差在哪?就一開始不爽的是『寫文章』想開除,但有人反對。於是就找其他理由來開除,但事後一定要說『我們是因為連寫的文章可恥才開除的。』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5-02-23 18:10:00
所以堂堂正正的意思是內部高層溝通好就好,對外部怎樣欺騙管不著?
作者: oaz   2015-02-23 18:11:00
你回頭去看我舉的法官的例子吧!最好法官可以這樣裁定官司的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5-02-23 18:12:00
這就是台灣人的陋習阿!連以規定開除都要喬XD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14:00
以你那個比喻的話,應該是某人又偷竊又毀謗,兩件事都有做沒有你說的「事後」怎樣的問題啊,理事會和大會決議又不同如果理事會的決議原因和大會一樣,那幹嘛開兩次?理事會就是常務會(較少人),大會是會員大會。
作者: oaz   2015-02-23 18:17:00
to dotZu:少來,我舉的例子是某人有毀謗,並且被人懷疑偷竊,但沒有證據說有偷竊。然後事後一堆人說:『某人因偷竊被法官判刑』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21:00
兩件事連橫都有做啊,寫了鴉片文,還有未出席多次理事會上的確有人認為不該開除連橫,可惜人不夠多啊。
作者: oaz   2015-02-23 18:24:00
好笑,連橫有寫鴉片文是一回事。但有人覺得該開除,有人覺得只是政見不同,寫鴉片文不構成開除的理由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8:25:00
癥結點是開除連橫的理由是未出席次數 而不是鴉片文但事後卻對外宣稱是以鴉片文當做開除理由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25:00
對啊,理事會上有人認為該開除,有人認為不開除,前者多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8:26:00
開除理由的錯置就是林在此案中奸巧的地方
作者: oaz   2015-02-23 18:28:00
還在那裡『覺得不該開除的人不夠多』呢!是『覺得該開除的人不夠多』,就找『不熱心社務』,這個理由大家才覺得合理。然後事後如你等人要說:『因為寫文章,所以大家想開除他』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28:00
還「奸巧」咧,而且怕法律訴訟那個意見也不是林獻堂提的林獻堂認為連橫那篇文太媚日所以主張開除他,居然變奸巧啦理事會是覺得該開除的人夠多喔。大會才是用未出席的理由。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8:30:00
就是因為無法用鴉片文當理由開除連橫才會另外找一個出席次數不足當做理由
作者: xaw123 (阿虛)   2015-02-23 18:30:00
d大辛苦了,連橫是這版的民族英雄,不要在黑他惹。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0:00
哪裡來的「對外宣稱」鴉片文是開除理由?
作者: oaz   2015-02-23 18:32:00
就好比偷竊的證據不夠,就找一個有明確證據的毀謗判刑,然後事後說:因為證據明確,所以判某人偷竊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2:00
寫鴉片文是可以開除連橫啊,是大會怕連橫會去法院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2-23 18:32:00
事實就是連橫因未出席多次被開除 與文章無關堂堂正正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3:00
歷史沒如果啦,不過告一告搞不好連橫就回復會籍了咧 XDDD
作者: B7th (白金家的岬天下無雙)   2015-02-23 18:34:00
d大辛苦了,連橫是友版的民族罪人,再多黑他一點。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4:00
不過櫟社社長也不是林獻堂就是了,所以林獻堂也不必下台也不用罪人還英雄,單純就是連橫在這件事上做得不對而已
作者: oaz   2015-02-23 18:35:00
不就是你們這群人在宣稱『連橫因寫意見書而被櫟社開除』。喔,我遣詞用字錯,不是『事後對外宣稱』,是『事後外人以此宣稱』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5:00
是堂堂正正沒錯啊,出席幾次這個數字是很客觀的標準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2-23 18:36:00
堂堂正正以未出席多次開除連橫那有不對?
作者: dotZu (良牙)   2015-02-23 18:37:00
出席幾次,萬一連橫告上法院,把簽到單(?)拿去呈堂證供好啦,所以要平反啦,連橫不是因為寫鴉片文,是因為出席少這樣「平反」會比較有名譽一點了嗎?就只是少出席,沒怎樣
作者: oaz   2015-02-23 18:40:00
哈!櫟社堂堂正正以『出席次數不足』開除連,然後你們這些外人『堂堂正正』說:『連橫因寫鴉片文被櫟社開除』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5-02-23 18:40:00
堂堂正正無誤
作者: silver40   2015-02-23 18:43:00
說的有道理 連家四代一門忠烈 2016是該還連家公道~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8:44:00
連家後代有問題不用連人家祖宗都黑下去再怎樣討厭連神d 也不必逢"連"必反
作者: xaw123 (阿虛)   2015-02-23 18:50:00
連d有比連橫惡喔,媚日跟嫖妓在kmt來時還有臉叫愛國英雄。
作者: silver40   2015-02-23 18:53:00
就連戰 可以戰人祖宗?而且就文獻來戰 連家連別人祖宗姓都可以戰 鄉民算有理性的吧xd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23 19:02:00
對阿 不是連家先把對手的祖先拿出來批嗎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9:02:00
所以你的意思是連戰做壞榜樣 你為什麼不能有樣學樣就對了?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23 19:04:00
不行喔 老百姓私底下可以做的事 你也要管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2-23 19:04:00
禮尚往來,這是台灣常見的風俗民情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23 19:05:00
這裡政治黑特版 本來就是幹繳政治人物了
作者: silver40   2015-02-23 19:05:00
不然你覺得就只有連家可以檢討別人?然後喊自己一門忠烈不能探討?有這回事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2-23 19:10:00
一邊說不要藍綠惡鬥一邊說禮尚往來 ...有時候甚至先檢討他人在用不要藍綠惡鬥來賭嘴 看來功力修為頗深啊
作者: xaw123 (阿虛)   2015-02-23 19:14:00
藍綠惡鬥怎樣都好,反正連橫的歷史評價就漢奸阿。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2-23 19:18:00
所以不能鬥一下連家老祖宗嗎 顆顆而且精確來說連橫又不是藍的~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5-02-23 19:18:00
豪洨告洋狀,毛病在豪洨好嗎?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5-02-23 19:57:00
已經不知所云了。醫生不懂鴉片可藥用,文人比醫生觀察深入。 =.=連可能觀察到比蔣更多,這也不是沒有可能的事。 醫生限於所學可能有所欠考慮之處。 但說醫生不懂鴉片可以藥用,這樣說太過於牽強了點。實際上,日本人漸禁政策實施三十年,鴉片人口從1895年5萬人到1916年16萬人,已經說明漸禁政策管控恐怕是失靈,若重新開放二萬五本有吸食,後果可能是吸食人口不減反增。 依當時的科學條件,這種憂慮並不是空穴來風。 即便是今日,漸禁政策仍難收矯治之效。 所謂嗎啡,安非他命,皆未曾斷絕。 所以漸禁派之主張放在現今條件下仍有擴散毒品的疑慮,不過勵禁派是否能斷絕毒品也不無疑問。 酒既無法斷絕,毒品如何消跡? 立法禁止,反而奇貨可居,利潤暴增導致走私猖獗。
作者: ginshop (照鏡子找去,看的到嗎?)   2015-02-23 22:06:00
問一下喔,那麼台灣阿片全部根絕的原因,是因為直接禁了還是漸禁政策奏效?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5-02-23 22:28:00
ㄚ片不死,只是變成嗎啡。 XD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15-02-24 09:32:00
看KANO:在日治時代講日語?媚日片!看連橫:在日治時代替日本人政策護航?民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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