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談打房 柯文哲:下月將北市8%空屋逼出
: 柯文哲近日拋出打房議題,規定買第二棟房子不准貸款,卻遭市政顧問質疑
: ,上午他坦言,當時受訪時想法並不成熟,但目的是為了凍結房價。柯表示
: ,能控制房價的工具都在財政部手上,台北市府能做的並不多,但會朝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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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住宅及公辦都更邁進。
: 柯指出,目前台北市的空屋率有8%,若能將空屋逼進市場,應能有效抑制房
: 價攀升,下月將會想辦法讓聯開案空屋上市;新版房屋稅規定,擁有一房稅
: 率是1.2%,多一房增加到3.6%,某種程度上已對空屋有加重稅的效果,將視
: 今年效果再評估未來狀況。
: http://ppt.cc/laq2
柯P未免太小看自己的直轄市長職權了
打擊房屋租賃業最有效(但會得罪人)的措施就是持有稅: 地價稅和房屋稅
次有效但不得罪人的措施就是大幅放寬容積率,以增加供給
目前很多地方公告地價嚴重脫離實際交易價格,
地方政府只要讓土地公告現值能夠趨近於土地實際交易價格,就能大幅提高地價稅
下面附上地方政府的法定權力
地價稅部分:
土地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40096
第 12 條
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第 15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平均地權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並應由地
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00032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
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直轄市、縣(市)議會未推派議員代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遴
聘地政專家學者或不動產估價師擔任委員。但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
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得不另聘之,不受第一項總人數之限制。
房屋稅部分:
房屋稅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40102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
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
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 10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
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
第 11 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00010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均應依照本規程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選中遴聘:
一、直轄市:由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
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
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市政府聘請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
一人、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及建築
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
一或二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副市長、財政局(處)長、稽徵機關局
(處)長分別兼任。
二、縣(市):由縣(市)長、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
)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
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縣(市)政府聘請縣(市
)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人、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一人、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
為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
(處)長分別兼任。
第 6 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未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評議事項
。
二、關於房屋標準單價及有關房屋位置所在之段落等級之評議事項。
三、關於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之評議事項。
第 7 條
前條有關評定不動產之土地、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
,應先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實地調查,作成報告,經
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容積率部分:
都市計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70001
第 39 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
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
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
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