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貼一下法條好了...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
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
拾清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
所謂「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
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
珍貴大徑木,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有些人反柯反到腦子理解力弱化了,看看這下會有一拖拉庫的妖魔鬼怪通通出來排隊...
自以為贏了,結果重重地被將了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