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議題戰的好好玩啊,可是怎和小魯學的法律一堆怪怪的不像啊??
這真的搞得我好混亂啊!!
首先行政命令一堆都錯誤解釋,
行政命令法官根本不需要去釋憲,才拒絕適用。
根據大法官解釋137號,本來就可以自行拒絕適用
所以聲請釋憲也沒有任何必要。所以到底在炒蝦小?
再來不知道哪位板友提出啥"判斷餘地"
判斷餘地目前是在行政訴訟中適用,
那是否可以移植到刑事訴訟,則還是有問題吧!!
基本上判斷餘地是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沒有能力去判斷
在專業性判斷下,給予行政機關的尊重。
但是,目前的是刑事訴訟,所以可否一體適用?
還是應該分別考量?我沒結論,但兩說我都可以想像基本理由。
所以綜合說一下
國防部命令不拘束法院,法院本就可以自行判斷,檢察署亦然。
判斷餘地適用在行政訴訟上,是否可用在刑事訴訟的話,是否適用?
中間少了很多推理和理由。
怎我一個小魯學的法學和版上前輩差那麼多,是我太魯還是我們學不一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