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1970年代,當時的蔣政權提出增加投資(包括外來投資)的政策,
為了刺激投資,除了壓低勞工的待遇外,
更是放任資方用不合理的工作條件壓榨,比方說高工時,低工資,
缺乏工安保障,職災發生不是睜隻眼閉隻眼就是想辦法封鎖消息等,
勞方抗爭還可能被依軍法起訴(妨害秩序罪)資方脫產欠薪卻是拿他們沒輒,
只是,在勞基法還未出現且落實前,勞工還真的只能自求多福.
RCA便是在那時期來台投資的外資之一,來台設廠20多年,多次違法不說,
製造的污染不只傷害員工,還傷害附近民眾,可問題當時的政府有認真介入嗎?
還不是縱容他們這麼搞,根本不當一回事,一堆員工乃至附近民眾罹病,
責任推一推就沒事,污染的後遺症到現在還在,那年代不只RCA,
還有很多公司包括本國外資都是一樣,
只能說RCA的案子與工殤跟黨國遺毒真的脫不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