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前提 言論自由也不例外
但是 我國法制的規範密度 事實上是算蠻高的
因為我們在管妨害名譽跟誹謗罪的時候 是用刑法在管
而在美國,除非是危害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誹謗或恐嚇會涉及刑責
一般的妨害名譽僅有民事責任,勝訴也最多是金錢上的補償
蓋因為美國人認為 每個人的言論都要自行負責,而說出的話在社會上自有其評價
你可以告的了一個人兩個人,難道還能管的到別人私下怎麼去想你這個人嗎?不可能的
贏了如何?輸了又如何?總之,社會上自有公論。
從文化上著手,提倡自主、自尊、自重和自律,強化自身的情緒管理與抗壓性
事實上確實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況且就實務上來說,司法資源有限,如果口舌之爭就動輒提告,檢調和法院都不用做事了
讓司法資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例如性侵、販毒、搶劫、殺人等重大案件,不是更好嗎?
如果非要告不可,民事也比刑事合適,至少被害人能獲得充分的實質補償。
若是涉及公共事務的部分,就更應該放寬,讓人有批判和討論的空間
子產不毀鄉校,鄉民又何必告鄉民呢?(當然情節特別嚴重時還是得依法處理)
傾聽、理解、尊重、包容,心胸開闊的接納不同意見,才是成熟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