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大你說的這些,
我們就算不是學法律,
也都可以讀得懂,
但台灣應該是有大部分的人是不懂,
我也認為這是合法不合理的問題。
(當然我是不喜歡拿這種議題,
當成為柯P護航的論述,
雖然我是柯P的支持者)
你說法院的公文不理睬是不對的,
這我可以認同;
你說要避免債務人快速脫產,
所以法院儘速扣押,
我也可以認同;
但解除扣押,如果債務人的辯證,
已經足以令法院相信,
這契約不是他簽的,
要債務人舉證「這是誰偽做的」,
顯然就很不合理。
偵辦刑事案件採無罪推定,
一定要有證據才可以將嫌疑人定罪,
而不是要嫌疑人自己證明,
當時他不在場,
不在場證明只是嫌疑人使自己快速免除這場風波,
但不是嫌疑人獲判無罪的義務。
如果刑事採無罪推定,
為何支付命令是要求被控訴的一方提出證據?
顯不合理。
或許你們法律知識學很多,
在法律的世界裡你們可以辯贏人,
但在現實中,在國人眼裡,
制度就是不合理。
※ 引述《FantasyNova (范特西滷肉)》之銘言:
: 有關支付命令詐騙的問題,其實近幾年都有,把我以前在我個版回答人有關支付命令詐騙
: 相關疑問,文章重新拿出來貼一下,幫大家解惑一下。
: : 扯翻天 FantasyNova大大是不是要解釋一下鬼島法律如此不該修否
: : 1.支付命令為何不須佐證即可申辦,我覺得保護債權人的說法極為牽強
: : 同樣道理我可以說保護一般民眾必須經過證據之審查才得以申請支付命令
: : 2.為何支付命令像是有罪推定的形式,你不反駁等於默認?
: : 聲請異議這舉動根本是多餘的不是嗎
: 一、
: 首先,支付命令規定的確非保護債權人的規定,而是給予債權人一條和訴訟制度相比,
: 比較快速的求償路徑。
: 再來的問題是,支付命令為何採非訟形式?
: 因為支付命令既然是訴訟外的一條途徑,如果採訴訟制度,那就無需要支付命令制度。
: 但為了保護債務人,支付命令設了兩道防線:
: 1.是必須送達於債務人,若無法送達就不發生效力。
: 2.是債務人不附理由的異議權。
: 二、
: 再來是債務人不異議時,為何要賦予支付命令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
: 如果不這樣做,支付命令就沒辦法作為執行名義。
: 我想支付命令還是立基於自由經濟體制,認為每一個個人都會為自己利益做最好的判斷。
: 就跟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主義一樣。
: 除非不要支付命令制度,但是可能結果也並非一定就是好的。
: 所以,這還是法學教育問題,跟制度被有心人濫用。
: 就如同訴訟制度也會被濫用一樣。
: 如果真要防弊,大概就是採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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