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vorlaga (ã€æ–¯ä½›æ‹‰åŠ 】。)
2015-06-02 00:09:43先說明我支持死刑 而且要廣泛地用在某些極重大惡徒
但大家對於泯滅人性 定義不一
什麼才是台灣人民情認定的極大惡行 應該予以唯一死刑
我先說我列舉的 ......
1). 殘忍殺人 (長期受虐/受暴本人或家屬 經查證屬實 可依情大大減刑)
2). 殺害親人 (長期受虐/受暴本人或其他家屬 經查證屬實 可依情大大減刑)
3). 嚴重/連續性犯罪/嚴重性虐待
4). 製造黑心食品 情節非常重大 (例如黑心油/黑心豆干/毒米/塑化劑)
→ 此外 重罰不法利益三倍
5). 破壞生態環境 情節重大 不可或是難以回復
→ 此外 重罰環境修復估價三倍
6). 重傷害罪行 導致被害人身心俱創 (毀容/肢體殘害/)
7). 酒駕致死 唯一死刑
8). 從事恐怖活動 造成大規模死亡
9). 大規模倒債/捲款/吸金 金光黨行為 情節非常重大
10). 虐殺嬰孩/兒童
這樣合理嗎 大家討論看看
歡迎給予建議以及各位的觀點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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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這要的法令頒布後 會不會空有法令
法官在酌情時 都會避免使用"重大"一詞
然後通通都變成情節輕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