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為什麼龍潭購地案值得討論?因為這是一個很滑稽的故事。政府花了一百多億在龍
: 潭買了一塊地要作科學園區,但是這塊地環評一堆不能通過、裡面一大部分是不能開
: 發的山坡地、腹地狹小、區位不佳,在購地之前廠商都表示不喜歡這篇土地的意願。
: 甚至在決策之前,經濟部、行政院其實都不同意購買龍潭這塊土地來作科學園區。
「不違背職務收賄」立意上是為了避免公務員索賄、不收錢不辦事,
所以之前此法條的行賄者, 甚至沒有罪責。
如果是用實質影響力, 那其實應該要「違背職務收賄」才對,
正因為總統法定職務不包含處理那塊地。
不然會怎樣, 會變成
「你不拿錢給總統, 總統就會用實質影響力, 阻擋竹科管理局買這塊地」。
怎麼想都覺得有點超過常理。
當然, 也是可以主張扁的實質影響力, 去策使竹科管理局買了本來就可以買、
該買的龍潭土地, 只是因為有對價關係, 所以算成行賄、但不違背職務。
但如果是這樣, 買這塊地本質就沒有問題,
如果真的有問題, 那馬政府應該要主張買賣無效, 解除契約。
如爾等一般對龍潭案的認識, 應該是總統收錢, 讓竹科管理局買了不該買的地才對,
兩者有不小的差距。
這點一直是個很大的問題, 不管扁是有罪無罪、有無政治考量,
這個判出來引用的法條讓我覺得有點奇妙, 為何不是「違背職務收賄」?
這就留給42689.2傷腦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