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碧珠舉例,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畜產運銷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也都是由市長派任,同樣也須對議會進行相關業務報告;而悠遊卡
: 公司有4成官股,也在此規範內。
阿,那悠遊卡公司,市府持股40%,總經理或董事長又是市府的人,那就應該由市議會
邀請列席報告,對吧。
一點問題也沒有。但是,問題在於這條半個字都沒提到任何關於
備 詢 者 有 義 務 需 公 布 與 個 資 相 關 的 條 文 耶
如果你硬要扯這涉及公眾利益,之前講過了,依據個資法,你要公布
需 有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當事人不同意的話,就像之前吳濕滑兩手一攤說抱歉,課綱委員們不同意公開姓名
你就不能公布喔。個資法是法律,比自治條例大
憲法>法律>命令及地治法規
「議會絕對有權」如何解釋?
不好意思,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請不要丟大英帝國的臉,謝謝。
連法律位階的東西都搞不清楚,還當議長,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