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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
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
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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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只要有符合一個條件
就能停工
安全只是其中一個
並不是全部
所以柯p 應該是用第六款來要求遠雄停工
所以我看不懂
為何遠雄一直用安全這件事來當成焦點?
模糊焦點是遠雄最強的絕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