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一直不明白為何台灣社會這麼喜歡在現在討論廢死的議題,
來幫大家建構一點基本的刑法知識:
第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再補充一下無期徒刑假釋條件
最舊版(民國23年制定):10年
次舊版(民國86年11月制定):15年(累犯20年)
現行版(民國94年制定):25年
(以上資料皆擷取自網路,歡迎自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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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背景知識補充完後,
要回到主要問題上,即,台灣目前到底憑什麼有資格討論廢死啊?
我看超過90%的民眾根本都搞不懂無期徒刑的意義何在吧?
法治觀念都是看電視學來的,而誤以為無期徒刑就是終身監禁(永久隔離不得假釋),
才會以為台灣現在的刑度很完備。
醒醒好嗎?台灣目前根本就不該討論(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廢死,
而是要先修改刑法,把終身監禁的刑度補上!
喊要廢死的人,假設真的廢掉死刑刑度,
卻不要求增加永久隔離一些根本不該放到社會上的人的刑度,豈不是癡人說夢?
而反對廢死的人,你們以為維持死刑存在就沒事了嗎?
在台灣,出現罪不致死卻又必須被永久隔離、放逐出社會的人,
卻只能透過無期徒刑來對他們判刑,
後手也只能透過假釋委員會來刻意人為不讓假釋通過,
但若哪天一個不長眼或記性不好,體制上就是有可能也應該讓犯人假釋出獄。
要廢死的人,你支持增加終身監禁刑度,才能讓承審法官有空間可以技術性不判死。
反廢死的人,你支持增加終身監禁制度,才能確保僥倖脫逃死罪者不再有機會危害社會。
明明就是一個可有共識的東西,還要吵那麼多年卻沒有半點作為,
社會還是一樣幹他媽的有夠亂。
總之,不論你要支持還是反對死刑,請都先支持終身監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