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的房屋雖然倒塌,
但是因為地震還蠻強的,
所以光要區分建築疏失或地震太強所佔的原因比例就很困難。
更何況它還經歷過九二一,
雖然沒列為危樓,但很難說當時沒受影響。
也就是說,該大樓經歷了兩次大地震才倒。
至於被挖到的保麗龍和鋼筋數不足,
這個鑑定的部分也很難講。
再來是,房屋蓋好後經過多次易主和內部改建,
內部的結構也不是最當初建商所蓋的樣子。
所以很難將這一次倒塌的責任歸責於當初的建商,
因為蓋了二十一年的房子又經歷兩次大地震,
更別說什麼土壤液化的問題。
法官若真要憑現有的證據,要客觀地將建商定罪,
技術上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