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文字遊戲,大概是法學精確內容吧
遵守憲法就是目前形式上被明文的這部憲法
憲政體制應該就是各國思潮下所引用憲政主義精神,有無被明文化都沒關係
更重要的是,這個憲政體制的制度,很多是連修憲都不能動到的東西
可以參閱大法官解釋第499號解釋文第二段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
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
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
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