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那些圍剿夾擊凶嫌的社會大眾也應該被指責?
為什麼廢死團體的言論也該被尊重?
為什麼即使再如何窮兇惡極的凶嫌也有他該有的基本人權,認為他也有權請律師
為他辯護?
可是.阿不就普羅大眾會有想要圍攻凶嫌的想法不是人之常情嗎?
阿死刑不就是不讓有這位凶手有再犯可能性的手段嗎?
那這邊我想請問他們了, 請問你看到小強是先宰了牠?還是先拿起掃把啊 拖把甚麼
的去打掃環境?
再來今天他的犯罪事實都已經這麼明顯了,答案都已很明確了, 是要辯護甚麼啦?
台灣法官不太愛"殺人"才是今天這種事情一再發生的主因.
因此我很讚賞曾勇夫 他"殺人"殺得很阿撒力 法務部長就該是像這樣稱職的劊子手
去當. 可惜他做沒有很久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