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修法避免兩公約施行法被濫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9:43:15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六條第一項
: 就是在告訴你,每個人都有上天賦予的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怎麼"無理"兩字消失了?
正確翻譯: 任何人都不得被"莫須有"判死刑。
: 第六條第六項
: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
: 白話文翻譯:
: 就是在說,你這個國家雖然還有死刑,本公約第六條容許你這個國
: 家,在沒有廢除死刑之前,可以對犯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科處死刑
: ,但也不是可以讓你拿這個理由,來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換句話說,第六條第二項,是為了讓還沒廢除死刑的國家,先把可
: 以判死的罪,限縮在『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其餘的罪都不能判
: 死刑,但最終目的是達到 第六條第一項 的目標,也就是任何人都
: 不得判處死刑(包括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
: 更清楚地說,第六條第二項,不是本公約締約國可以拿來延緩或阻
: 止死刑廢除的依據或理由。
先來看兩句話好了
(1)法官不得援引非法取得之證據,而判被告有罪
(2)法官不得判被告有罪
閣下覺得上面這兩句(1)和(2)是相同意思嗎?
那下面(a)和(b)不同應該也不會很難理解吧?
(a)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b)本公約締約國不得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現在我國的狀況本來就沒有要廢除死刑,更無必要援引該公約來延緩/阻止死刑廢除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20:23:00
我每天五篇的扣大用完了....用#1N0FTvgf回應你....http://www.judicial.gov.tw/rights/參考(一)2、3、4、5不管司法院的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判決書、大法官解釋、決議或釋函,都有引用這兩個公約....為什麼?因為這兩個公約已經經過立法院通過,是國內的法律....不是你可以選擇愛用不用的....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34:00
如果如閣下所說用(b)句即可,何需畫蛇添足中間夾上"援引本條,而",文義這麼明顯...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20:37:00
所以是我國司法院搞錯這兩公約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41:00
司法院哪邊寫要廢死了?重點在於廢死並非兩公約原味,而是被加料了...其他司法院引用兩公約的部分在下都沒意見"(一)2規定檢討及策進作為" 好像完全沒提廢死喔4那一串大法官解釋也沒有一個在討論死刑存廢5也沒看到,至於3是裁判書不能代表司法院,只是個別法官心證的結果...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6-04-03 21:37:00
兩公約師刑法規定國內法規要照兩公約改 沒照改的就大家各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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