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啟惠承認代女賣浩鼎股票 願配合中研院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6-04-07 12:43:08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推 sam7207: 賣10張 真的是千夫所指的罪惡阿!!!!!!!!! 04/07 11:02
: → chirex: 賣10張就不是賣?3萬股不是錢啊? 04/07 11:04
: 推 shinway: 大打賣十張的人 究竟是何心態啊 哈哈 04/07 11:04
: 一堆人好像一直想以「只賣10張」作為護航的基礎,但是為什麼是10張?
: 請對比之前的新聞。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6000328-260102
: 值得注意的是,黃出脫股票未申報轉讓,反而是規避公司內部人出脫持股
: 10張以上須事先申報轉讓規定,以每日賣出10張以下方式出脫。
: 此外,士林地檢署說,翁郁琇在浩鼎解盲前3月曾出脫10餘張股票,儘管數
: 量不大,但確切時間及出脫價格待調查,釐清是否涉內線交易。
: 因為只賣10張可以規避公司內的規定,這已經是他這情況下所能賣的最多張了。請
: 注意這個最基本的事實。
好像一直有人拿內部人來黑
請問內部人定義是什麼?
第25條(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所以請問他符合哪一種?
(一) 董事
(二) 監察人
(三) 經理人
(四)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五)前揭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請問3000張持股比是多少?請問3000張的翁姓股東符合以上哪一項?
「前十大股東」不等於「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哦!
請記住法律最基本的定義!
順便提供你經理人範圍
證期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示: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
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翁啟惠或他女兒有符合哪一種嗎?
翁有些地方做得不對~但這篇是只想黑他而已~
作者: chihchan ( )   2016-04-07 12:52:00
不要這樣啦,他們還在高潮的說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6-04-07 12:56:00
你們兩個在雞同鴨講 還沾沾自喜 真是滿詭異的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6-04-07 13:03:00
留給9.2眾一點暖意解盲流程 公司證交法的規範主體 各面向看根本沒違法9.2能嗨這麼久 也是一絕
作者: AnimalKing (哈囉)   2016-04-07 13:23:00
不嗨這個難到要嗨兩國變兩岸喔 掩蓋得不錯呀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6-04-07 14:17:00
哪裡有雞同鴨講 明明是有人不懂裝中肯 翁非內部人賣幾張都不用申報
作者: bantex111 (大碗公)   2016-04-07 14:19:00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6-04-07 14:21:00
你手上拿馬英九的書就變智障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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