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中華文化復興委員會FB : 敬告蔡英文政府

作者: 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   2016-04-14 23:33:3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煩請檢察官主動偵辦
將這個犯罪組織繩之以法
以維護台灣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 引述《DJSHD2 (狂戰士)》之銘言: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25036231185389&id=206836953005317
: 將來搞台獨的都是這個下場!
: 反分裂法不是擺好看的!
: 如果蔡英文堅持不接受九二共識,
: 將來我們會和盟友蒐集台灣島內支持同情台獨的名單,
: 包括政治人物、商人、演藝人員及各類知名人士等,
: 交到國台辦手上,
: 只要他們出現在國外或是在國外經商,
: 就以反分裂法逮捕!
: 我們一定會徹底摧毀所有台獨在海外的工廠及商業據點,
: 讓你們走投無路。
: 敬告蔡英文,
: 你還有一個月的時間,
: 如果520當天還不接受九二共識,
: 那圖中這個人就是台灣人的下場了!
: http://i.imgur.com/VO95reb.jpg
: 「圖中這個人,然後他就死掉了?」
: 誠心建議「尚未上台」的蔡英文政府
: 你們不用跟一個不到300個粉絲
: 然後只會自慰
: po文自己按讚自爽的鳥粉絲團認真…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4-14 23:50:00
非告訴乃論,直接報警告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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