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無罪推定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5 10:27:55
請問下好像好幾個名嘴說法務部要無罪推定。但是不是應該保持中立嗎??
有罪推定是檢察官的事,無罪推定是法官的事,
檢察官屬行政體系(行政院法務部),法官屬司法體系(司法院)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30:00
你有看昨天的質詢就知道,法務部說自己沒有掌握到資料所以無法解釋為何中國認定那些人是詐欺犯。但法務部同時又說,難道台灣要包庇詐欺犯嗎?所以法務部自己的立場就是,雖然我沒證據,但是那些人法務部還是認定是詐欺犯。
作者: c1951 (QQ)   2016-04-15 10:33:00
有罪推定是檢察官的事,無罪推定是法官的事 很多人還不懂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34:00
你第一句話不就提到法務部了。保持中立不就表示不該有罪推定?任何人在不有罪推定的前提之下,誰不是無罪的。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5 10:35:00
但是也不能無罪推定不是?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35:00
法務部本身一直放話說這些人是詐欺犯,就很可議了。無罪就是個預設值,什麼叫做不能無罪啊。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5 10:37:00
那請問檢察官要有罪推定,是否檢察官的上司法務部也該如此?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38:00
他本身是在執行檢察業務嗎?看起來比較像是在媒體放話欸。人都被押到中國了,他執行什麼業務?他什麼證據都沒有,他推定個屁啊。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6-04-15 10:40:00
法務部在帶風向啊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41:00
你如果說他是檢察體系,努力找證據,要把犯人起訴,我沒話說。但他現在有要起訴人?他底下的檢察官有要起訴人?他們有找到證據?這叫放話吧,不要侮蔑檢察這個字眼。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5 10:44:00
台灣檢察體系自有公評,多謝你打這麼多字說明~~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0:46:00
講句難聽點的,前天羅瑩雪沒來的那場,他底下的司長被黃國昌問到,法務部的立場,都不敢背書羅瑩雪的說法。羅瑩雪本身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講這些人是詐騙集團,底下的人都不敢認同了。這些人也許真的是詐騙集團,但你沒證據就不該亂放話。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6-04-15 11:03:00
都在電話發話端搜出大量通訊器材了,你還在那邊沒證據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1:05:00
沒證據,是羅瑩雪自己講的,你有什麼疑問嗎?啊,原來是台灣009,失敬,忘記這個id可以不用理會的。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6-04-15 11:09:00
證據掌握在對岸,又不在我們這,這很難懂嗎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1:10:00
那你就是沒證據啊,靠北XD不對,我說好不理這個id的。失敬失敬,你繼續。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4-15 11:17:00
沒起訴 不代表不能把人找來調查 兩回事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6-04-15 11:28:00
調查了嗎?我只看到放話了。偷換啥概念啊,擺明沒要查還上媒體放話呢。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6-04-15 15:41:00
是誰教你檢察官是有罪推定?檢察官有舉證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以推翻既有的無罪推定。這不叫有罪推定,別亂說可以嗎?
作者: a0652qj (小布)   2016-04-15 15:54:00
簡單的說就是什麼都不知道 人家老大哥說有罪就是有罪啦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04-15 17:07:00
中國宣稱有證據,但非要先把人押走?有證據回台後提出證據照程序提出引渡阿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5 19:30:00
要推翻你無罪就是要推定你有罪不是??我不知道差在哪?? 我不是專業的請幫忙解說,謝謝要推定你有罪當然要拿證據阿 不然呢@@?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6-04-15 23:35:00
推定本身無須以證據證明之,但要推翻推定卻需要證據證明才可。所以無罪推定的意思是說,在法庭上即使被告消極不為己作任何辯護,法院也要推定被告無罪。而檢察官要使法院認定被告有罪,檢察官就必須積極舉證以證據推翻無罪推定。而你說檢察官有罪推定的意思,就變成檢察官在無任何證據之前即可以認定被告有罪,而被告必須積極找證據,才能推翻這有罪推定。試問,若真採有罪推定原則,而你是被告,你如何對抗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的檢察官呢?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4-16 09:17:00
所以當檢察官有部分證據(暫且不管這證據是不是有效)就可以積極辦案的意思?比如說是否可以把昨天馬來西亞這群人羈押?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6-04-16 11:52:00
檢察官主動積極辦案,不見得就必須得羈押被告。再說,羈押屬於法官保留事項,檢察官只能聲押,而決定羈押與否是法官職權,檢察官逾越不得。總之,台灣不是中國,是憲法明文保障人權的國家,不是行政權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或許有些人認為罪犯人權不值得保護,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未下有罪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份都還不能確定是罪犯,他的人權還是必須保護。羅瑩雪讓人詬病的言論之一,是直接把犯罪嫌疑人等同罪犯,認為其人權不值得保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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