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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FB
為什麼辦不了,ㄧ次搞清楚!
大馬詐騙集團嫌犯,人抓回來,直接在機場全部釋放!舉國譁然!為什麼?
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讓大家ㄧ次弄懂(希望):
1,刑法第七條規定,本國人在他國犯罪,所犯罪行,最低刑期三年以上,才能偵辦。
目前刑法339-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只要嫌犯沒在本國犯案
,司法單位無法偵辦。
解決方案,廢止第七條規定或提高339-4條最低本刑至三年以上。(已經有委員提案了)
2,假設已修刑法,可以偵辦了,他國相關卷證如果不提供,徒有法律也無從偵辦。(這些
人只騙大陸人)
目前兩岸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相關事宜,提供卷證需經雙
方協商,並無強制拘束力。
3,假設對方願意配合,提供卷證讓我方扣押人犯著手偵辦,將來審判也未必能夠定罪,
因為這些是所謂「傳聞證據」,並不能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而傳喚相關證人、受害人也
有實質的困難。
除非,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升為法律位階(如與美國的司法互
助協定),始能適用刑訴法159條第一項,「法律所規定者外」之傳聞法則排除。
4,即使將「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法律,那也只是台灣的法律,對岸是否配
合偵辦、交人、提供卷證,還是得透過協商機制,並沒有強制拘束力。
5,在第三國抓到類似的台籍嫌犯(只對大陸人犯案)能否引渡回國審判,關鍵在於:台
灣對這第三國的實質影響力,以及兩岸協商談判的結果。
結論:1,修訂刑法第七條與339-4。
2,「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立法。
3,加強與對岸協商,落實「共打協議」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精神,務必做到事前通知、
事中連繫、事後協助。
本質清楚,何需口水?
開始來做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