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害者家屬:別在傷口撒鹽

作者: kimos (給摸)   2016-05-12 21:34:08
※ 引述《BleedWang ()》之銘言:
: ※ 引述《kimos (給摸)》之銘言:
: : 先說 我贊成死刑(尤其是證據非常明確的)
: : 藍腦完全不會理解為什麼有人這麼憤怒
: : 只會 "殺掉鄭捷好棒棒 難道他不該死嗎?"
: : 然後就再也聽不下去任何解釋了
: : 先撇開政治操作 ( 羅自己贊成廢死 下台前立刻簽?)
: : 今天大家生氣的 很大一部分就是程序正義的部分
: : 今天40個死刑犯 (借用Hw大的連結)
: : http://i.imgur.com/uwg39kf.png
: : 很多定讞很久了耶. 就是不簽執行
: : 那換句話說
: : 這40個死刑犯 "完全"依照Law in shit的"個人意志"
: : 重新把他們分成 "無期徒刑"跟"立刻死" 兩群耶
: : " 依照個人意志耶 "
: : " 依照個人意志耶 "
: : " 依照個人意志耶 "
: : " 依照個人意志耶 "
: : " 依照個人意志耶 "
: : 很重要 講五次
: : 她爽簽就簽 不爽簽就不簽 ????? ???!!
: : 她憑甚麼? 她憑哪條法源?
: : 我今天不是說鄭捷不該死
: : 是我們偉大的羅部長 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去執行法律耶
: : 媽的 這就叫"人治" 不叫法治!! 懂?
: :
作者: sam7207 (三畝)   2016-05-12 21:36:00
今年的cpbl的確不能這樣比喻(誤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6-05-12 21:43:00
所以鄭捷到底要不要死?要死你在那邊五四三三小?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1:47:00
死者有一個本來要上社會棒球場比賽的,再也沒機會出場了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1:48:00
所以執行鄭捷死刑是哪裡程序不對?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1:49:00
奶大說程序有違善良風俗啦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05-12 21:52:00
嘖嘖,你要斷章取義回來戰嘛,幹嘛亂跑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6-05-12 21:58:00
你去看刑事訴訟法好不好自己不懂法律 不懂什麼是法律負予行政機關的才量權在那邊屁三小人治各種大小事務 行政機關各有不等的行政才量權這樣叫人治的話那全世界都是人治了刑訴法只說死刑要最高機關令准 也沒規定幾日內要准這早就表示法律負予機關一個才量權 這並不是人治如果覺得這個不對 那就要透過修法把這條改掉 連這也不懂
作者: anodic (阿知)   2016-05-12 22:01:00
改電腦選號好了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2:03:00
M大所言極是,國會多數快吧
作者: akane2005 (akane)   2016-05-12 22:03:00
電腦選號不錯 100分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5:00
莫忘行政裁量權尚須符合「平等原則」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2:16:00
平等原則,都是死刑定讞很平等阿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6:00
如果羅要執行鄭 那請問殺警/連續強暴的是否也該一併?這邊講得行政裁量指的是「羅批准死刑執行」這件事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2:17:00
比例原則,殺四人22傷,比例也足夠了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7:00
而非指判決定讞 請認真一點 要不然會被看破手腳其他死刑犯 也有連續強暴 分屍 殺害多人/兒童的案例如果就比例原則而言 為何不執行?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2 22:19:00
有時候講平等原則這種事情,往往很主觀,你認為平等,我認為不平等也許羅瑩雪衡量過後認為符合平等原則,符合比例原則,且客觀上沒有違背法律程序,所以執行邱太三以後如果簽署執行死刑,也希望您出來好好分析一番喔
作者: kimos (給摸)   2016-05-12 22:26:00
樓上也同意 這很主觀吧....很主觀的去執法 這樣沒問題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05-12 22:27:00
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你們可以繼續吵差別在哪裡了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2:47:00
看來有人看不懂裁量權三個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5-12 22:51:00
每一件死刑都是個案 裁量點本來就都會不一樣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52:00
裁量點不一樣也要有「正當理由」而非當成其他死刑犯不執行的開脫詞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5-12 22:58:00
簽死這種東西就一直無法訂出行政規則 所以變成執政者自行考量用抽象行政法理 很難說有錯就像有一堆人闖紅燈 最後被抓的能抱怨前面怎不抓只抓他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05-12 23:12:00
攔到40個人,40個都會開喔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5-12 23:22:00
不 應該是說 為什一人用攔的 其他人用攝影機舉發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3:59:00
正當理由不也被你當開脫詞?hw應該沒看過法務部次長開的記者會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3 00:11:00
如果中文閱讀沒問題的話 我說得應該是其他死刑犯?而且話題對象不是法務部次長歐
作者: gps0110 (堅強善變的人們)   2016-05-13 01:31:00
決定有沒有罪跟決定要不要簽死刑能比??
作者: Atako (阿塔扣)   2016-05-13 07:09:00
裁量權=法律規範不周的灰色地帶=民意的提款機你看 你們這些人就是標準例子 因為殺人而感到開心XD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5-13 08:16:00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死不判死有也類似啊,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情況都列進去。殺人有甚麼好開心的,但是殺人償命我個人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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