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維持現狀
假如 直接修憲為邦聯制度 或如美國的聯邦主權概念
融合台獨與華獨
台灣(或台灣轄下各區)與福建省金馬 分享主權
(或明文寫出 出借主權交給 中華民國代管)
共組中華民國
配合組織改造
中央層級直接轉型 行政機關扁平化 減少科層 提高效率
配合目前的區域聯合治理趨勢 例如分成四大生活區
由於科技所帶來的方便性 可以裁撤重複性的機構
(例如中部四縣市XX局合併 讓雇員工作不是雜而廣 而是更精細 減少冗餘行政負擔)
中央政府 擴大部會單位雇員與提高分工精細度
(例如台灣生醫產業千億的業務 其實只有一個單位"科"的人數在負責主管)
並且包含或允許 其他各省加入中華民國的條款
在這樣的架構下
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