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在台海已被美軍協防,極度穩定之下仍濫行戒嚴38年,才是明顯已
逾必要之分寸,違憲毀憲的行為
蔣介石在戒嚴期間,憑一己之好惡,在公文上隨便憑筆就對政治犯逕行裁批「
唯一死刑」「不得低於30年」,簡單眉批便定人生死,這種行為連戡亂時期臨
時條款中都沒有授權這種濫權行為,超越任何法度
228期間國民黨軍鎮壓,一路不分青紅皂白,對路邊未參與事件的良民掃射,完
全是隨機殺人的行為,屬於戰爭犯罪與國際法之反人類罪行,實際施行者與組
織皆該受憲法法庭審判
只抄你黨產已經很便宜你,給臉不要臉,台灣百姓遲早開你紐倫堡大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