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回的很好啊.
我的意思就在這裡, 如果總統府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來駁回馬英九的申請.
我就說了:請用一視同仁的審視要前往中港台接觸過機密等級的人員.
不管是公務員或是其他人員.
這點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要達成的標準.
我一直沒有反對總統府駁回馬英九去香港這件事.
而是認為應該要設定一個標準來認定.
不管他是那一個身份.
這才是法治國家.
不是嗎. ?
所以我們應該先來認定中港澳到底是不是敵對國家?
還有立法委員跟縣市首長去這些地區有沒有用同樣的標準來審查
即然要駁回, 那就把所有申請過的都拿出來審視一下.
總統是接觸最多機密的, 假設是100%, 那80%的要嗎? 50%的要嗎?
還是有絕對機密就不行. 有機密可以. 有密也可以?
國防委員會可不可以?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兄臺在本文跟推文中
: 不斷強調 不應該因人設事 應該一視同仁
: 這正是我們台灣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
: 非常正確
: 依法行政 豪棒棒!
: 但是
: 在您文中提出質疑
: 總統府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駁回馬總統的請求 有問題
: 我把相關的法條附在下面
: 其實是 完全合法也沒有適用錯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