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flag (廢文戰神)》之銘言:
: 推 bbbgggttt999: 我比較好奇周沒證據指控馬收獻金 敗訴後為何可以說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沒證據亂講這不是造謠污衊嗎?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這算在言論自由之中嗎? 08/02 12:35
: 推 TheoEpstein: 算,請看大法官釋字509 08/02 12:40
: → TheoEpstein: "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指摘內容為真實"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重點就是在是亂掰還是有相當理由。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回文好了 08/02 12:4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
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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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字就是對bbbgggttt999的疑問做回答
綠字則是釋字509的精神所在,有足夠證據讓人相信為真實即可。(亂掰還是不可XD)
所以北院的判決就是:「周有相當理由確信她所言為真實」
是這樣子去判毀謗無罪。
不過馬英九跟金小刀就是提告戰神,屢敗屢戰還是要告到底,也不意外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