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幹 馬英九又在搞司法迫害 黑手伸進司法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08-02 12:43:33
※ 引述《yoyoflag (廢文戰神)》之銘言:
: 推 bbbgggttt999: 我比較好奇周沒證據指控馬收獻金 敗訴後為何可以說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沒證據亂講這不是造謠污衊嗎?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這算在言論自由之中嗎? 08/02 12:35
: 推 TheoEpstein: 算,請看大法官釋字509 08/02 12:40
: → TheoEpstein: "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指摘內容為真實"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重點就是在是亂掰還是有相當理由。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回文好了 08/02 12:4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
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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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字就是對bbbgggttt999的疑問做回答
綠字則是釋字509的精神所在,有足夠證據讓人相信為真實即可。(亂掰還是不可XD)
所以北院的判決就是:「周有相當理由確信她所言為真實」
是這樣子去判毀謗無罪。
不過馬英九跟金小刀就是提告戰神,屢敗屢戰還是要告到底,也不意外就是了
作者: yasorcerer (囧興~)   2016-08-02 13:02:00
告也不是 不告也不是
作者: gohpx (懶得想)   2016-08-02 13:06:00
長知識~所以就是類似公堂上假設一下沒犯法
作者: acln0816   2016-08-02 13:11:00
是言論自由跟名譽權的折衷啦說的內容不一定需要是真 但好歹給點依據吧
作者: bbbgggttt999 (亂我D槽者必殺之)   2016-08-02 13:18:00
原來已經從真實抗辯轉為相當理由確信抗辯了 感謝解惑!
作者: tactics2100 (Ose)   2016-08-02 13:27:00
所以周會凹 就不告了嗎 又不是M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8-02 13:33:00
所以只要相信自己就好~不需要證據?
作者: walter41 (walter)   2016-08-02 13:41:00
鬼島法律比大陸的還不如…帶著一疊三民自的資料 說馬叛國都行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8-02 13:58:00
啥叫有相當理由確信?沒有證據怎確信?既無可信之證據,要怎確信呢?這真有趣
作者: shomap (虫青虫廷)   2016-08-02 14:01:00
大概就是所謂合理的懷疑吧04年的兩顆子彈有人有證據是扁自導自演的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8-02 14:03:00
這讓我想起最近菲律賓的濫殺來了你現在到菲律賓殺個人,掛一個”他是毒販”的牌子即可無罪我只能說,贊同這樣搞的人哪天不要被同樣的標準反噬不是今天爽就好~還是已經蝨多不癢?髮夾彎轉太多已經沒感覺了?不合理的事就是不合理,跟有沒釋憲有啥關係?連這都不懂~難怪髮夾彎轉不停呢所以你認為沒有確切證據卻有相當理由確信合不合理?吊書袋吊了半天,其實跟一些恐龍法官不就一個樣?既沒有證據,卻有理由,X的~以後這樣被搞不要哭繼續吊書袋吧~~會不會呀你問你自己認為合不合理還不敢答~這真有趣
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6-08-02 15:57:00
貼釋字509就夠了 幹嘛花時間教育馬迷們? 別把他們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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