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uCat (騎烏龜去爬山)》之銘言:
: 會來這個板的人 不管立場為何 大部分都關心或說熱衷政治,不管你是愛國、愛台灣、愛
: 中國、日本還是愛你自己 總之或多或少 有這麼一股狂熱感,然而小弟希望這篇底下討論
: 的不管是政友還是政敵,能像板標說的「幹政治不幹板友」,因為本篇是關於比較複雜點
: 的國際條約問題,是要花點腦力的,若再幹來幹去,談不下去
這篇文發到半夜,辛苦了
說回文就回文,你算是言而有信
比馬英九朱立倫之流的9.2算是更像個人樣
但對歷史的解讀和對台灣未來的看法差不多是洪秀柱等級,令人皺眉
本人以下所言和習大大歐巴馬的一個中國原則完全相符
建議你好好學習天天向上。
: 好了 本藍不喜歡長篇大論,沒人喜歡看,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要旨,主要是說1951年舊金
: 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說放棄之後還給誰,這一點被獨派大作文章,認為
: 中華民國不具台灣主權,是幽靈政府。
: 有關於台灣主權的更迭,近代該從甲午戰爭說起,1894年馬關條約台灣割讓給日本,這個
: 我想沒有什麼爭議。
: 1943年12月1日,美、英、中三國於華盛頓、倫敦、重慶三地同時發表開羅宣言,內容載
: 明“日本強占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東北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項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
: 必將實施」
以上,宣言啦公告啦是二戰領袖會談時為同盟國戰略方向定調的發言
你拿到法庭上只是整理前因後果的一個佐證,不具備契約條約的強制力
否則戰後也不必簽各種條約來明確權利義務了
633捐半薪不也是「宣言」嗎?法院有沒有權力依此扣薪水?
投降派老是看方向有利就拿著雞毛當令箭,哄騙愚民塑造自己統治或是賣台的正當性
你的智力應該是正常人水準,裝傻拿這來當證據還談什麼理性討論?
: 1945年9月2日,中(中華民國)美英法等9國代表在東京灣密蘇里艦波茨坦上接受日本投降
: ,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上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
: 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上的所有條款。
: 1945年9月9日,日本代表在南京向國民政府投降,受降代表為何應欽,同年10月25日,陸
: 軍上將陳儀受命為台灣受降主官,在台北公會堂接受日本代表安藤利吉投降,受降書上載
: 明“台灣全境及澎湖列島應交還中國,所有日本在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陸海空軍和警察,均
: 應繳出武器,聽候處理,希即遵行”
1945/9/9的降書全文哪來的「應交還中國」?你是記錯還是人云亦云故意扭曲史實?
1945/10/25在台北簽的降書和9/9是同一份。
日本當局寫的唯一一份降書是向盟軍投降
沒人那麼好心情台灣寫一份、琉球寫一份、越南寫一份,每個佔領地都寫一份
又不是9.2最愛的作文比賽。
https://goo.gl/YfvGPi
原文被你扭曲的關於台灣的部分: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
∣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内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看清楚,這叫「降書」
談的是中國戰區的日本戰鬥人員依位置向同盟國解除武裝投降的方式和對向
不是談投降後土地資源怎麼分配賠償。更別說人民國民的國籍歸屬了。
此外,整篇降書依據的「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
正式名稱叫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
內容也完全是關於解除日本武裝的指示,無關賠償歸屬
https://goo.gl/9K9wHI
看看照片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9095010-1.aspx
這位腦袋裝漿糊的哈佛法律高材生,去年興高采烈的展示來當「台灣光復」證據的
就是1945/9/9降書
再說一次,裡面通篇只談日本戰鬥人員投降方式,沒談主權歸屬
繁體中文很難讀嗎?中國人?
為什麼這麼低級的騙術百耍不厭?
: 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8條,日本服從、遵守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簽定的一切條約,
: 這等於是對於上開所有的再確認。
看清楚,一切「條約」,你上開所有哪一條是條約請指出來
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部分麻煩高光強調一下
我第二條怎麼看都是「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接下來是1952年台日雙方簽訂的中日和約:
: 換文照會第一號稱
: “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
: 制下之全部領土”
: 意思是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皆為中華民國領土
: 第十條
: “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
: 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 寫得落落長意思就是台灣澎湖等地居民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啦
: 第四條
: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西歷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
: 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這裡自然包括馬關條約,台灣是因為馬關條約而割讓出去的,如果馬關條約無效的話,從
: 法理上來講,台灣從來沒有離開過中國
整個中日和約就是痴人夢話,否則國際上為何會不承認中華民國?
日本政府自己也認識到中日和約的荒謬性,所以在1972年宣告廢止: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9月29日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
∣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表明:「日本政府的
∣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
∣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如果你說1952年中日和約定義馬關條約無效,法理上台灣沒有離開中國
那好,1972年中日和約又被廢止,馬關條約又有效了,台灣又離開了喔啾咪!
中日和約的荒謬性在於1949年12月就敗退到台灣的流亡政府
被同盟國各國在1950年開始認定滅亡,改承認中共
竟然能1952年在非主權所屬領土上和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
從日本手上得到已經被日本放棄而屬於盟軍的台澎當作自己的領土?
你要不要拿到國際法庭或是聯合國安理會去哭哭看有沒有人理你?
台灣當時地位是盟軍佔領地,主權屬於盟軍
你只是Chinese Taipei流亡政權,撐死了只是盟軍一員
在盟軍內部未通過的情況下拿什麼跟日本簽和約?
還能從日本手上要到已經不屬於日本的地?
戰敗國日本有處份盟軍佔領地的權力/正當性嗎?
請google維基百科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論自己慢慢讀,看看國際態度,我就不搬文了。
關於你提到的換文照會第一號
以下是中日和約中方簽約代表葉公超在立法院對的解釋
已經退守台灣無處可去的中華民國代表都不敢妄談主權歸屬
你可以繼續裝沒看到
∣1952年7月,葉公超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的諮詢報告中,對於照會第一號是否具有
∣領土主權之法律效力,表示:「……換文所規範者,非和約之法律效力,而為
∣和約之適用。且換文雖為和約之一項附件,並非和約之一部份,其效力為臨時
∣性的……雙方換文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
∣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讀懂了嗎?
我跟你保證他自己都不敢講清楚自己理解的「法律效力」「主權」
才會講成這樣歪歪繞繞
不然有效就兩個字有效就好啦
日方對中日和約定義的台灣主權歸屬同樣不認為屬於中華民國政府。
自己爬文我時間有限。
你相信的「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只是國民黨找日本玩的家家酒改編成的搖籃曲
唱來哄台灣人作夢用的罷了,跟二戰結束的盟軍戰後處置無關。
不肯跟著作夢的台灣人怎麼處理?
就靠228殺乾淨啊。
今天呢?面對台灣主體意識抬頭,對軍隊控制力愈來愈薄弱的國民黨還能怎樣?
就是逼台獨走急獨路線、求解放軍殺過來呀。
所以事到如今,對想請台灣吃飛彈的統派,我請你們去吃屎已經算是爛好人了
: 當然了 這個台日雙方簽訂的所謂中日和約,後面還有故事就是了,只是有點累了 ,不想
: 寫下去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什麼叫固有之疆域?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實質上法理上都是日本的
也算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嗎?
國際上認知的中華民國不存在,不是列強都屈伏於中國的壓力
而是於法於理中華民國政府最多算是寄生在盟軍佔領地上的流亡政府
理論上,你怎麼看待ISIS,別人就怎麼看待ROC
可惜後者的血腥暴行發生在幾十年前,近年知名度比較低
被洗過腦的人夢很難醒,醒了需要點時間恍乎回神
我懂,我也是這樣過來的
不過醒過來很開心,中國政府就是一群狗娘養的人渣建立的剝削組織
台灣至今能不受該政府統治不能不說是大幸
對於你這種想把台灣交由中共當局統治的人我一向不知道他們腦袋是怎麼想的
所以板友的友字我不敢當
想找人和諧討論你可以換個人試試看,我涵養不夠也不覺得需要勉強自己
台灣人就是鄉愿才會被政客慣老闆吃得死死的
但我還是這種討論過無數遍的陳年老題累了。
9.2不是說理能說得通的。
你沒有更有力的論點或反駁的話,我們就到此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