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願在推文吵也不要去查一下裁判書到底寫什麼理由
我就當個好心人去查了
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最主要理由就是雖然有證人看到四個人帶走地主,有一個腰間掛著槍
但是不足以證明地主跟國民黨之間簽訂契約時有受脅迫
至於爭執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權利主體地位就不是其他人關心的重點
然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2項就寫了
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雖然已非黨產,
也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一切依法有據喔, 就像當年國民黨先租後買一切合法一樣.
跟法院判決也不會矛盾, 不當黨產立法在後,
本意就是要清算當年表面合法實質不合法的行為.
至於結果如何, 就等不當黨產委員會查完再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