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向、婚姻法要分開來看,同性戀是性意識、性行為「非主流」的社會族群,
而就性慾望強度、性濫交頻率,男男>男女>女女,男人的生理慾望本來就較女性強,
同性戀的男人多數常更換性伴侶、不固定性伴侶,那可以立「同性伴侶法」來保障
安全性行為,以法律約束固定性伴侶,這偏向家庭倫理規範的概念可接受,性伴侶
視同「家屬」的權利義務,不反對!
但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家庭制度不可廢。婚姻的定義不能包括同性戀在內,因
婚姻是家庭繁衍生命的制度保障,這是屬於家庭制度、國家民族的「生存權」,同
性戀無法繁衍新生命,鼓吹同性婚姻也是家庭的形式,會讓性取向認知還不成熟的
年輕人多一種同性可組家庭的選擇,也就少了一對可以生小孩的夫妻,國家新生兒
的人口會減少,下一代經濟生產力衰退,這也是日本、俄羅斯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
的國家生存觀,這和人權不衝突也不相干,婚姻不是人權是國家生存的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