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erick: 這修法後,問你哪一條被判無效了,你又說不出來。 03/21 19:55
: → jerick: 警察要依照釋函後新立的法規做,有問題嗎? 03/21 19:57
: 推 iammatrix: 你比法務部長懂法,應該讓你去當部長喔 03/21 19:58
: → jerick: 有問題的話,是不是再請大法官釋函,看哪一條法條無效? 03/21 19:58
: → jerick: 還是以你覺得哪個法條無效就無效,哪條違憲都你來決定? 03/21 19:59
: → jerick: 你要知道,大法官的解釋是舊的,現在執行的是在其後訂的。 03/21 20:01
: → jerick: 你拿舊的釋函來攻擊新的法條?
: → jerick: 要不要拿50年前的釋函來攻擊? 03/21 20:04
: → jerick: 所以呢?依解釋那六條法條,哪條有違反你說的? 03/21 20:06
: → jerick: 法條沒違反的話,警察依法條辦事你又說違反了?不會矛盾? 03/21 20:07
: → jerick: 誰在跳針,是你吧,警察有沒有違反,我又不是大法官,也不 03/21 20:09
: → jerick: 是你,我怎麼會知道。 03/21 20:09
: → jerick: 其實就算新立的法與舊的函釋衝突,那也要以新立的法為主, 03/21 20:15
: → jerick: 再不然就修法改掉才對。 03/21 20:16
jerick 這段乍看之下好像很有道理
卻很明顯是完全不懂憲法的發言
就解釋拘束力之主觀範圍而言
實務上 本於對釋憲結果權威之維護
若立法部門對 已被宣告違憲之案件再次制定違反釋憲意旨之法律
依然違憲 此為規範再禁止原則
比如 釋字405之於 278 釋字662之於 366
釋字405
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就憲法所為之解釋,
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自不待言
釋字662
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
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
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
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
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另外 本案是執行面問題非法律面問題
警察刻意把條文內容扭曲成方便達成績效之作為
混淆客觀事實及主觀臆測之界限 甚為可惡 吾人實不該予以護航 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