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永得事件背後的可能陰謀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30:44
: → jerick: 這修法後,問你哪一條被判無效了,你又說不出來。 03/21 19:55
: → jerick: 警察要依照釋函後新立的法規做,有問題嗎? 03/21 19:57
: 推 iammatrix: 你比法務部長懂法,應該讓你去當部長喔 03/21 19:58
: → jerick: 有問題的話,是不是再請大法官釋函,看哪一條法條無效? 03/21 19:58
: → jerick: 還是以你覺得哪個法條無效就無效,哪條違憲都你來決定? 03/21 19:59
: → jerick: 你要知道,大法官的解釋是舊的,現在執行的是在其後訂的。 03/21 20:01
: → jerick: 你拿舊的釋函來攻擊新的法條?
: → jerick: 要不要拿50年前的釋函來攻擊? 03/21 20:04
: → jerick: 所以呢?依解釋那六條法條,哪條有違反你說的? 03/21 20:06
: → jerick: 法條沒違反的話,警察依法條辦事你又說違反了?不會矛盾? 03/21 20:07
: → jerick: 誰在跳針,是你吧,警察有沒有違反,我又不是大法官,也不 03/21 20:09
: → jerick: 是你,我怎麼會知道。 03/21 20:09
: → jerick: 其實就算新立的法與舊的函釋衝突,那也要以新立的法為主, 03/21 20:15
: → jerick: 再不然就修法改掉才對。 03/21 20:16
jerick 這段乍看之下好像很有道理
卻很明顯是完全不懂憲法的發言
就解釋拘束力之主觀範圍而言
實務上 本於對釋憲結果權威之維護
若立法部門對 已被宣告違憲之案件再次制定違反釋憲意旨之法律
依然違憲 此為規範再禁止原則
比如 釋字405之於 278 釋字662之於 366
釋字405
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就憲法所為之解釋,
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自不待言
釋字662
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
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
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
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
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另外 本案是執行面問題非法律面問題
警察刻意把條文內容扭曲成方便達成績效之作為
混淆客觀事實及主觀臆測之界限 甚為可惡 吾人實不該予以護航 併此敘明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1:36:00
好吧我承認我錯了,要以大法官的為主。既然你說依法盤查有違憲,難道不用說是哪一條法違了憲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37:00
認錯比較好 霸主是律師 你跟他吵不會贏李案沒有依法盤查阿 既拿不出指定場所公文又無合理懷疑有啥好護航的
作者: ct412133   2017-03-21 21:41:00
律師喔,這案哪個律師敢說死違法,快去告發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1:50:00
原來是指那個警察沒依法盤查,可是警察不是說是依第6條?難道你是意思是警察沒依第6條盤查?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2:00
警察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1:52:00
是警察行為既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要符合大法官解釋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3:00
我麻煩你去看看六條各項各款 沒有任何符合的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1:54:00
就有人不懂什麼叫合憲性解釋,一直跳針啊!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1:54:00
所以是指警察違法囉?盤查未遂?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1:55:00
不是有法就好了,法條的解釋內容違背憲法,一樣是違憲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5:00
盤查哪有未遂的 這個我真的笑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1:56:00
今天就在於法條有那麼多解釋方式,警察機關偏偏選了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1:56:00
所以警察沒違法,人民也沒錯,錯在???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7:00
警察只是把法條解釋成他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該有的樣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1:57:00
一個違背釋字535號意旨的解釋,還說於法有據,這真的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1:57:00
原來是指法條違憲,那不是要怪立委嗎?不是要叫立委改?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1:58:00
所以是錯在警察亂解釋來唬人民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8:00
警察放棄盤查 老實說沒有違法問題啦 就觀感很差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1:58:00
原來法條是任人解釋的,可我印象中法規說一是一,不能亂改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1:59:00
路人的法學素養比行使公權力的警察好 真的不用檢討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1:59:00
法律解釋方式還有四種咧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1:59:00
也不能亂解釋,只能按照訂定法條的文字來。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0:00
的確該檢討,起碼警察要知道自己是基於什麼行使公權力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1:00
所以,一切靠我覺得?我覺得違憲,就是違憲?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01:00
如果今天李案有表明懷疑理由跟正確法條我就支持警察就沒有做到該有的程序還在那嗆擺爛 看不下去啦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2:00
你覺得違憲,就想辦法去申請釋憲啊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3:00
又要說要懷疑理由了,誰來認可這個懷疑理由客不客觀?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03:00
違憲要釋憲得先窮盡訴訟管道誰有辦法啊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3:00
法官認定啊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4:00
法官認定,那那些說不能當理由的,是法官?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4:00
或許前陣子的個案審查可以試試??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05:00
事實基礎講得出來才叫客觀啊 有聞到k味嗎 有拔腿狂奔嗎
作者: ct412133   2017-03-21 22:05:00
鍵盤法官阿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5:00
為什麼法官認可的理由就是客觀?
作者: ct412133   2017-03-21 22:06:00
有亂報身份證,結果查出是通緝犯的阿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6:00
事實基礎?那不是現行犯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6:00
不然你不找推事,要找誰裁判?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07:00
原來看到警察拔腿狂奔有犯罪喔 你還是先學法緒吧我覺得人家霸主會火真的不是沒理由欸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07:00
路人覺的有問題,那也不少人覺得沒問題,聽誰的?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08:00
建議提告,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 ct412133   2017-03-21 22:08:00
真的不爽,找dpp去修法拉,修成臉上有寫毒蟲或通緝犯才能查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08:00
現在不服可以書面異議啊 警察年忠會受影響喔現場你當下當然聽警察的啊 但可以救濟這樣還不懂爭點嗎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15:00
原來只有看到警察狂跑,才是你們認定的"事實基礎",其它別人認為可疑,你們不認為的,是不是就都沒"事實基礎"了?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16:00
你自己的功課要自己做啊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17:00
我只是舉一例你要這樣歪解那就別浪費時間了穿拖鞋就不是一個可接受的事實基礎 完全是警察主觀臆測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1 22:18:00
只針對一個詞去做質疑,是前面講得你都沒聽懂??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21:00
但若我認為穿拖鞋是可接受的事實基礎呢?你說的才對?告的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一例告贏警察的。表示...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2:23:00
穿夾腳拖犯罪了嗎?請問是刑法哪一條的規定?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1 22:24:00
有人說犯罪了嗎?盤查=犯罪?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2:26:00
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沒這麼嚴格,你該不會是翻到解嚴前的違警罰法吧!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服裝儀容不整可不是盤查事由之一,那是違警罰法才有的規定
作者: abckk (ヽ(゚□。)ノ)   2017-03-21 22:29:00
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討論真的很無趣 目標是救一個失言的客委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3-21 22:32:00
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一、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2)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單純穿夾腳拖還不構成盤查的要件喔!
作者: abckk (ヽ(゚□。)ノ)   2017-03-21 22:40:00
這年頭政黑 只能用愛國同心會來合理化這位委員行為或是把靶畫在夾腳拖上嗎? 來點強的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1 22:49:00
自己嗆有事實基礎=現行犯不就是把拔腿狂奔當犯罪abckk可以寫篇夠強的來看看 歡迎還有我在政黑明明都被罵蛆蛆怎麼這次換我當吱吱了
作者: abckk (ヽ(゚□。)ノ)   2017-03-21 23:01:00
寫不出來 // 誰把你當蛆蛆拉? 真壞壞 你想當吱吱很容易阿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3-21 23:59:00
好 請修法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2 02:47:00
什麼叫拔腿狂奔就是有事實基礎?因為"你覺得"那個人可能是心虛逃跑?但若"我覺得"那個人是剛好要跑走,所以無事實基礎?不行?一定要你認為的才算?你是大法官?所以你"認為"有事實基礎的才算?所以下次叫警察要盤查前,先打電話問你算不算有事實基礎?
作者: siamen (典型魔羯座)   2017-03-22 13:43:00
這樣也要凹 那如果你口袋別胸花警察就盤查你 你爽了嗎?如果你鬍子沒剃 也要被盤查? 你是活在哪個年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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