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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fupupu (順理以成章scannai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林淑芬追查放任勞工全年無休完整依據 勞
時間: Fri Mar 31 06:18:06 2017
1.媒體來源:
※ 沃草
2.完整新聞標題:
※ 林淑芬追查放任勞工全年無休完整依據 勞動部:已經銷毀
3.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昨(29)日邀請勞動部進行業務報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上禮拜她質疑勞動部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允許資方以24小時當作例假,導致資方可以讓勞工全年無休,勞動部後來只提供她一個把受文者塗白、沒有公開的2002年「書函」,她為了解完整脈絡,請勞動部提供對方本來的來函時,勞動部竟回覆「已經銷毀,無法提供」。
林淑芬質詢時也不斷追問這份勞動部宣稱是解釋依據的書函「受文者到底是誰?」,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一直閃躲跳針不回答,林淑芬越問越生氣,繼續不斷追問,最後部長林美珠發現苗頭不對趕緊打圓場,答應林淑芬所提在下午五點前告知的要求。勞動部也終於在下午提供林淑芬一份沒有塗銷的完整書函,該份書函的受文者是「臺灣鐵路工會」,但勞動部也再次跟林淑芬確認「臺灣鐵路工會」當初給勞動部的來函他們已經銷毀。
「臺灣鐵路工會」和在2016年底成立並在春節發起依法休假要求改善全年無休班表的的「臺灣鐵路產業工會」不同,前者成立於1947年。這兩個工會的性質分別屬於工會法中的「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兩個工會因為對於爭取勞工權益的態度不同,曾發表聲明互相叫陣。 產業工會認為原本的鐵路工會已經太過偏向資方,總是輕易妥協資方提出的條件,未能真正替員工發聲。。
記者也致電當年的發文者「臺灣鐵路工會」希望從他們這一方取得該文以便了解脈絡,但臺灣鐵路工會秘書處的吳先生表示,該份文發出的時間太久,他們也已經銷毀,他也質疑勞動部若有保存給他們的回函,鐵路工會的去函應該也會一起保存在同一個卷宗才合理。
此外,林淑芬質詢時主張該函的依據398001去年底已經廢除,該函因此應該跟著失效,但我們若細看這份2002年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發出的書函,其中直接提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書函並未引述任何資料也沒有說明放寬的原因,直接將採取「以連續24小時為一日」視為「非不得採取」,只在最後講呼籲雇主盡量照顧勞工。在書函最後「又?」雖然提到去年已經遭到廢止的1986年內政部勞動司函釋,但看文意反而是勞委會在反駁發文者用1986函釋主張例假日不得採24小時。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認為,這兩個函是獨立事件,1986年發出的398001函被廢止是一回事,2002年發出的這份書函看起來是直接在解釋勞基法第36條,這份書函如果有效力,其實還會繼續存在,1986年的函不是這份2002年書函的「源頭」。
但他也強調,勞動部過去沒有公開這份2002年的書函,現在要把它當作解釋法條的依據,這本身效力其實就有問題了。勞動部當初大概是認為這個書函只是對於鐵路工會請求法令釋疑的回覆,並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定的「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才沒有公開,現在自然不能把它作為解釋法條的依據。勞動部如果認為這份書函就是該部對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一日」定義的解釋原則或立場,當初就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的規定,發布於政府公報才是。
涂予尹也指出,勞委會2002年這份書函所解釋的內容對於全國超過一千萬勞工的權利具有重大影響,有關勞基法第36條例假日「一日」的定義,根本就不應該透過函、書函這麼低層次的「行政規則」來解釋,而應該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來訂定,接受完整的民主監督,才是符合法治規範的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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