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treasurehill你誤會了一件事,總統有權任命大法官,卻無權可以讓大法官下來。
也就是只有任命權(還得配合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方可如願),沒有免職權。
再者,以現在的法律,總統任命大法官與司法院長後,也無權干涉其職權,包括法官
任命權。
我雖也不真覺得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是很好的做法,實在有侵犯司法權之虞。不
過,至少照憲法條文文義解釋,總統不屬於三權中的任何一權,還可以硬拗。但如果
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確實是已經侵犯司法權的核心領域中的核心。
試問,若最高法院法官任命需國會同意,法官為了自身升遷仕途,誰還敢審理立法委
員的案子,判他們輸呢?
話說回為何司改國是會議會討論到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問題呢?
還不是因為現在制度,法官升遷完全是司法院院長與法官們關起門來搞近親繁殖,生
出一堆恐龍法官。
要解決這問題,不是只要內部做好考核,做好公平競爭規則就能夠解決。而是要引外
界的力量進入法院門內做好監督與評量工作,讓外界陽光照進法院內部才有可能改善
這問題。
其實若真要改革法官任用制度,我覺得應該從最源頭的法官選材制度開始改起,別再
用現在的考試方法選才了,看是要用法律人,包括律師檢察官法律學者,互相推舉方
式產生,還是用人民選舉方式產生,才是根本之道。
又,法院,法務部以及檢察機關一直很菁英主義,認為民眾都是法盲,民粹。其實有
時候,我認為他們是害怕他們獨攬的權力,被外界瓜分。看看現在司改國是會議上,
檢察官,法務部長和法官代表的發言,就知道他們有多保守多害怕外人搶了他們的權
力。邱太三連糾問主義時代的話都講得出口,實在讓人傻眼。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jungle01: 原po不是我要反對你 但你憲法第41條用錯了 04/26 20:29
: → jungle01: 總統的任免文武官員指的是行政權的官員對於其他機關沒 04/26 20:30
: → jungle01: 有 04/26 20:30
: → jungle01: 總統對司法院長 副院長 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 04/26 20:32
: → jungle01: 院長副院長只有提名權 04/26 20:32
: → jungle01: 行政院院長不再須由立法院通過後總統已經可以確認是行 04/26 20:35
: → jungle01: 政權 由釋字530的司法自主性可以知道總統無干預司法人 04/26 20:35
: → jungle01: 事任命權僅有代表國家的確認性質 04/26 20:35
: → jungle01: 如果憲法第41條依照你的解釋方式扁任期內監察院就不會 04/26 20:37
: → jungle01: 空轉了 直接引用41條任免即可 04/26 20:37
: → jungle01: 而且你們說法有個邏輯上的問題 如果依照憲法本文總統應 04/26 20:40
: → jungle01: 該超然於五權外如果總統有完整的官員任免權如何超然 如 04/26 20:40
: → jungle01: 果依照現制總統為行政權
: 他更不能插手司法權 04/26 20:40
: 你的解釋才有問題吧!
: 依照憲法本文的設計
: 除了立法院長係由立法委員自行推舉外
: 其他的四院官員都是由總統代表國家進行任免的
: 即使是行政院的官員
: 總統一樣只能依憲法第四十一條代表國家確認
: 而沒有提名權
: 下列的一封總統令就說明的很清楚了
: 不要再雞同鴨講了好嗎?
: https://goo.gl/DhCJ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