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 為甚麼不直接參考國外的制度呢
像先前有網友提到 美國對於這種不平等關係下發展出來的感情
是明文禁止的
例如醫病關係 或者師生關係 再關係結束後三個月內
當有一方面可以趁虛而入而取得利益的時候 就是犯法
雖然跟美國國情不同 但我覺得這比台灣現在的法律更貼近人性
不管病人或者學生 是怎麼樣一廂情願
都有可能是被兩人關係中地位高的人所設計而掉入陷阱
既然如此 那就直接利法限制地位高的人不得逾越 一但逾越 處以刑責
這關係結束後三個月的時間限制 一定有科學上的依據
如果是真愛 我想也不差這三個月 保護雙方用意也很良善
直接拿過來用吧XD
※ 引述《Adonisy (堂本瓜一)》之銘言:
: 呃...
: 為什麼不直接立法
: 「禁止補教老師和學生發性行為」呢?
: 然後搞什麼實名制呢?
: 對不,我認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