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nkkate (笑笑貓~)》之銘言:
: ※ 引述《kim (@@@@@@@)》之銘言:
: : 引起這次同婚釋憲的單位,
: : 是台北市政府,
: : 堅決擁抱傳統異婚性仰者,
: : 本來投柯文哲的,
: : 有多少人會憤而轉向?
: 2014我投柯,知道柯的立場,2018絕對投柯
: 為什麼?
: 因為這根本只是價值觀的基本問題,也就是沒啥對錯
: 你主張青菜好吃,我說肉才美味,這哪有對錯?
是價值觀的問題
但一個人的價值觀也不該去影響另一個人的「婚姻自由基本權」
而如果是因政治上的決定而影響了「基本權」
才是更可悲的事
: : 其實我也是個異婚信仰者,
: : 一樣都是基督徒,
: : 我的價值觀是,
: : 最多接受同性伴侶合法化,
: : 享有民事上的財產分配權,
: : 但不以「婚姻」二字定義兩人的關係。
: 我沒信教,異性戀者
: 價值觀是:贊成同性戀,但嚴重反對「濫交」
: 但同性戀界據我所知濫交率遠比異性戀界高的....
: 因為會因此有點不喜歡甲甲,但他們想在一起,
: 維持安全性行為,就不會被我排斥@@...
: (雖然還是覺得怪怪的,但仍可作朋友)
尊重你感覺「怪怪的」
但你的「怪怪的」也不該影響別人的基本權
濫交跟安全性行為這個問題不是同性戀所特有
異性戀也不在少數
比例的問題我無法確定
可能是如你所說的同性戀者比較多
但老話一句
這跟婚姻自由這個「基本權」的保障無關
: : 柯文哲只是在他的位子上,
: : 依據這個國家的遊戲規則,
: : 揭開了釋憲者對同婚態度,這個潘朵拉的盒子。
: : 當然我還是不想死心,
: : 希望用公投來了解人民對同婚入法的態度。
: 同婚個人覺得最可能引起的問題,應該還是「家庭組成」
: 畢竟同性戀跟異性戀最大不同就是,同性戀者不可能有親生骨肉
: 要有孩子也只能是領養的,那後面其實牽扯到更多社會倫理問題...
現行制度下的「收養」一部分就是為了不能生跟不想生的異性戀而設計
同樣為不能生的同性戀者
適用「收養」規定很理所當然
同樣還有你提到的「社會倫理」問題
這可以回到大法官解釋有說明
「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
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
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
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
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
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
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
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
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
: : 但不論釋憲也好,公投也好,
: : 如果沒有人去親手做這個動作,
: : 那也只是挺同和反同兩派各說各話,
: : 充其量只是怕自己的信仰被打臉而已。
: 這種真的沒啥對錯的東西,
: 其實就是可以討論、可以公投,看大多數民意如何。
: 可以各主張自己的看法,更可以彼此尊重對方看法。
重複一次
今天的大法官解釋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婚姻自由是「基本權」的保障
不單只是「制度」適用上的問題而已
「基本權」不能公投 也沒有多數決的問題
如果真想要以公投來決定
就應該如同吳陳鐶大法官在本件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認定的
將「婚姻」僅認定為屬於一種「制度」而非「基本權」
也就是在認定為屬於「基本權」的前提下
不可能會用公投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