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當初下令全黨動員,硬過一例一休,現在卻把責任撇得一乾二凈。
看到這樣的新聞,突然想研究一下關於罷免總統的法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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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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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以上的同意(詳情請參考公投法的實務面).....
單獨一個條件已經是不可能的任務,還要兩個條件都達成。
在立法委員更容易罷免的這個時候,
罷免總統的難度卻還是這麼的根本不可能達成,
這樣子是否會造成總統權力的獨大?
是不是應該降低罷免總統的難度?
想要稍微討論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