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13
條文在這裡
之前的組織犯罪條例
有個很大的漏洞 我列一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問題在這段條文最後面那句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所以要判罪之前 你必須要證明他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如果不能證明組織有牟利性
像愛國同心會 統促黨之類的 明明是黑道打人
但就是沒辦法用組織犯罪條例去判
最多是抓小弟進去 但後面唆使的老大你拿他沒轍
所以真的應該修法 怎麼修可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