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搜索拘提王炳忠 調查局說明經過

作者: ICRO (聖文大色胚)   2017-12-19 23:50:47
該是時候賭一波 到底會釋放還是羈押
個人覺得 羈押
畢竟釋放的話 這麼大動作 結果沒事情
政府臉上掛不住
至少會關一個壓壓驚
本來就是王比較有問題
其他人只是被叫過去問的
還有更奇怪的
傳票 搜索票 G票 都開好等他 就是要他被訊問
說也奇怪 你認為他有犯罪 直接開拘票 就得了
還要傳票 然後被拒絕 才拘票 有夠....的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銘言:
: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疑捲入陸生共諜周泓旭在台發展共諜組織案,今天遭調查局依違反違反
: 國家安全法搜索,包括王炳忠與父親王進步、新黨新聞秘書陳斯俊、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
: 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等人都被調查局帶回偵訊,搜索過程中,王炳忠開臉書直播反蒐
: 證,控訴國家大搞「白色恐怖」。
: 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當時出示法院的搜索票,希望王炳忠配合開門,但王堅決不開
: 門,並打電話請律師到場協助,雙方僵持40分鐘後,警方找來鎖匠破門,調查局人員才進
: 入屋內搜索,同時強行關閉直播影片,搜索4個半小時候,出示拘票將王帶回偵訊。
: 調查局指出,本案是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
: 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調查局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
: 、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
: 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
: …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調查官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
: ,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 。
: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
: 局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84077
: 重點整理
: 1.地檢署有開傳票啦,但王炳忠拒絕,便只好拘提了,
: 炳忠無合理理由拒絕就別怪別人囉
: 依刑訴法178條,傳換證人無合理理由不到場,得罰鍰並得拘提之
: 檢方只有拘提沒罰緩還算是仁慈了,不然炳忠就要被罰三萬了QQ
: 2.炳忠開直播就是在阻礙公務員執行搜索時應遵守的保密義務
: 故阻擋直播是合法的,可以錄影,但不能直播,這很容易理解吧?
: 麻煩上面說搜索和拘提有問題的法盲參考一下
作者: mayjan   2017-12-19 23:51:00
華寶不怕 華寶續繼捲舌
作者: loggate   2017-12-19 23:53:00
這政府到現在也不會多在意臉掛不掛的住的問題,硬要羈押只會是其他考量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7-12-19 23:59:00
目前我覺得根本不是要辦他們,另有目標。說真的搞不好後來真的抓新黨老人現在讓子彈飛一會,看結果吧。依現在媒體功力,大約三天就知誰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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