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2/1264270/
針對新黨的質疑,《蘋果》求證多名法官、檢察官,均稱實務上核發搜索票、拘票雖也有
用簽名,但大多是蓋章。
北部一名地院庭長表示,《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樣也適用在搜索票上。
有不具名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簽名與蓋章同一效力,應無一定要簽名的必要,重點是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該名法官更稱,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錯方向,「只能說找碴功力太
強惹。」
另有不具名檢察官表示,實務上多用蓋章,從沒聽過有人在爭執簽名或蓋章,「法律解釋
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稱新黨爭執
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
之效力。」另外依《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規定搜索票
由法官簽名或蓋章。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北院核發搜索票之過程尚未違反相關法律
規定。另外當初《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
搜索改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以立法理由觀之,若此搜索為法官知悉並許可,即未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意旨。(游仁汶/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