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有人一直在談大巨蛋有17座樓梯消失的問題
: 那我們就來說說
: 1.樓梯消失其實不是問題,而是如果消失後他的逃生設計仍舊符合法規
: 那就沒問題
: 2.那17座消失的樓梯,其實沒有一座在大巨蛋本身,都是散佈在周邊的旅館商場
: 跟影城內,而其中只有商場跟大巨蛋有連結,這一點台北市政府從來沒有說明
: 3.施工圖的版本似乎頗有爭議,但遠雄堅持他們使用的版本是蓋章過後的版本
: ,這點我就沒研究了
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出來了 可以不要再硬凹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大巨蛋停工(原告遠雄等與被告臺北市都發局間建築法)事件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3
86號)審理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
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
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4,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摘要:
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巨蛋公司)經被告核發100
建字第181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
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2小段350、350-1、350-2、355-1及356-1
等5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計興建3幢5棟地上20層、地下5
層分別為鋼骨造、RC造及鋼骨RC造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工程);另一
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外人臺灣大林
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則為承造人。系爭工程
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開始施工,原告遠雄巨蛋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申請
變更設計,經被告分別於101年3月19日及102年5月2日核准在案(下稱
第1次變更及第2次變更)。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惟經被
告於104年5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有81處主要構造與變
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遂以104年5月20日
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號裁
處書(以下簡稱第10462820901號函、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二者
合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104年5月22日北市
建字第10462840100號及10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35100號函
通知原告,同意系爭工程部分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104年6
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08104500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79處。
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願),案經
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0號裁處書關於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
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其餘訴願駁回;就原處分第10462820901
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
件訴訟。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
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
(一)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
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
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
、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之要求。
(三)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
,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
自應予撤銷。
(四)至於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前提下,究竟應採行何種技
術手段施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宜
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
予指明。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一併命停
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與比例原則有
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
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訴)
重點有三:
1.遠雄要承擔四分之三的訴訟費用
2.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沒有按圖施工,所以公共安全有問題而導致停工
3.有公安疑慮的部分可以復工,其餘一樣停工
結論:
法院認證的,影響公安,所以停工,只有影響公安的部分復工,遠雄看到判決,應該知道自
己輸了,為了打腫臉,結果還要吹噓說法院同意部分復工,問題是 北市府這
部分早就給你復工拉!再加上大雄之前的葉世文賄絡案 遠雄名聲在一般台北市民或是
一般大眾裡面 名聲可是臭得不得了阿!好像有人說 法院沒有公信力 不過法院在沒有
公信力 也比一般大眾個人的說法有公信力拉 更不要說 遠雄跟法院 傻子都知道要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