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把「沒有利益迴避」當作這個事件原因的說法,都宣稱「蔡董投管董」。
這種說法有意混淆「董事」跟「獨立董事」這兩個概念,
再拿來製造好像有瑕疵,導致財團操縱遴選的現象。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能夠成為獨立董事,必須不具備以下任何一個條件: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
依本法或當地國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
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
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
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
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公開收購審議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
限。
這表示,管中閔正是因為和台哥大沒有任何利益關係,才能成為台哥大的獨立董事。
台大校長遴選辦法裡面,沒有把獨立董事跟董事列為應迴避的條件之一,本來就很合理。
至於吵「管中閔申請表上沒寫獨董身分,對其他候選人不公」,
姑且不論申請表並不是候選人自己填的,根據遴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
內部討論認為並不成立:
台灣大為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之上市公司,其獨立董事異
動已為台灣證券交易所及各大媒體公開揭露之資訊,任何人
均可取得而據以知悉。管教授擔任台灣大獨立董事之兼職,
已為公開之資訊。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第 3 條及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 5 點規
定,本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任務,管教授揭露擔任台
灣大獨立董事之兼職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等節,非
本會所能推論,亦難認定會有影響。(此項結論經表決「是否
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投票結果:4 票贊成投票,12 票
反對投票,1 票棄權,1 票迴避。)
有十二人認為有沒有揭露獨董身分根本沒差。
而那一票迴避的人就是台哥大蔡明興,這個投票是在蔡明興不在場的狀況進行的。
管中閔在最終投票中贏了第二名三票,獨董身分是個關鍵嗎?
遴選辦法規定: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
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到目前為止,卡管派、教育部、民進黨沒有任何一個人舉出「具體事實」是什麼,
沒有人證明一個蔡明興就可以讓管中閔贏到多三票,
沒有人證明有任何蔡明興的動作造成這樣的結果,更沒有人證明,
在管中閔於選舉結束後立即辭去獨董職位的情況下,還能有什麼樣的利益影響。
簡單來說就是:只能夠憑藉扭曲資訊,把獨董說成一般董事,
把超過半數非台大現任教授的遴選委員會說成是台大自己跟台哥大喬好的局面,
然後靠想像力,靠寫小說一樣的筆法來進行有罪推定。
我挺的不是管中閔,我挺的是法治。我寧願等他上台後討厭他、反對他。
因為我不想要以後生活在一切照規定來投票,然後因為政府看不順眼,
就可以發動國家機器追殺抹黑,並直接把選舉結果退回去的台灣。
引述《o3208 (新手一枚)》之銘言:
: 這次拔管事件
: 板上跟八卦板大家都很生氣民進黨
: 認為手段粗糙
: 有沒有違法兼職看起來是沒有明顯證據
: 但是蔡董投管董的部分真的沒問題嗎
: 還是說只是有瑕疵 沒有到違法
: 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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