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文抄襲跟中國兼職教書:
這部分都已經打臉也找不出證據 不多提 只稍微列一下
2.違法兼職獨董跟利益迴避:
管在事前早已告知台大及申請及校長核准
之後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校方才在3個月後才正式發函通知
由此來看既然校長在簽訂契約前就先幫管簽好核准
不就代表校長早已知管在簽契約前就要去兼職了
不然為何不先契約簽好在同步簽核准及正式發函?
所以可能早就已取得校方同意兼職
就算退萬步用教育部說法 把正式通知為準兼職日
但台大各方面早已知是事實
所以管也並非惡意違法兼職也無欺騙台大提早兼職之嫌
在說利益迴避
台大一直都知道兼職 沒揭露怎會是管的責任?
事前資格審合也是台大
所以沒利益迴避的責任跟管又有何關係呢
管又知道評審有誰嗎?
但教育部判定 竟然是 管之後不能選校長?
這種判定的比例原則在哪
就算有問題 大部分也是台大校方問題
為何能要求管 永遠不能選校長
好歹也說卸下獨董可以重選吧
是因為怕卡到最後還是管選上嗎
那這樣台大教授又有何人能選校長?
這樣算教育部對管沒政治決定??
※ 引述《geminitw (geminitw)》之銘言:
: 甚麼叫做大學自治?
: 如果遴選委員,如果校長候選人沒有被要求揭露的資訊,
: 而行政主管機關事後認定 "有XX之嫌", "需以高道德標準檢視"
: 這不就是破壞自治的基礎嗎?
: 如果校務會議認定不需揭露, 我們要不要去質疑台大教授們都糊塗了,
: 還是相信教授們的判斷?
: 若不相信台大校務會議等等所做的決議,
: 所制訂的辦法, 可以在遴選過程由教育部代表異議,
: 而不是 "事後越想越不對", 又或者如軍中惡習 "凡事可大可小"
: 沒有互信, 就不要自治. 若有意見, 在跑流程時不提, 等選舉結果出來才反對,
: 這就是輸不起, 濫用主管機關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