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聊行政程序上兩個不同的概念:「併案」和「補件」。
其實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寫的是命令中選會併案辦理,不是說讓黃士修本人
去作補件,這其實有非常不同的差別。
裁定主文:
相對人應受理聲請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並
併入聲請人同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併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自行規定的行政規則層次,中選會說法律沒規定不算錯
,但問題是這本來就不是法律會規定的瑣事。會寫在像是《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
要點》第25條第8項這類地方:
下列文件,應併案辦理:
1.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2.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3.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
這其實偏向擁核團體主張的「第二次送件」,中選會兩次收件形成兩件獨立的公文
案,採用併案的方式合併兩次所收案件來進行處理,做出一次行政處分即可。
至於中選會講的「補件」,則像是在行政規則上禁止第二次送件,堅持做出行政處
分確定不足之後才能夠加以補件。用比較滑稽的例子來說,這有點像是某人要去繳款
,但是他一開始錢少給了,發現後卻被阻止把錢補齊,然後說要等我們再開一張收款
不足的單據出來,你才能根據那張單據去繳清一樣。
回到這個事件上,差別在哪裡呢?其實就是時間,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主文要求併
入9月6日的案子上處理,而即使是把9月6日前案併到後案13日都可以讓這個公投在年
底大選時如期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