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dob11 (性感的男子漢)》之銘言:
: 什麼叫做政治0分,經濟100分。
: 我一開始還以為你只是在訴求 不要在藍綠惡鬥了
: 結果居然是要 禁止 人民訴求的權力?
: 搞什麼鬼? 這種鬼話是誰說的 我們社會能接受這種鬼話嗎?
: 就算你 獨立 跟 統一的抗議都不給過 證明你不是針對獨派
: 但侵害到言論自由 就是不可以! 快出來道歉 你這個老國民黨的想法很可怕
說真的,上街要求統一跟獨立的遊行都不準,
我還滿支持的。
正名可以、制憲可以、但訴求統獨議題的,
本來就不行。不是法律本來就有規定嗎?
而且憲法是保障你有言論自由。
但能否讓你集會遊行的地點核準權力是在政府主管機關,
地點不給你,我看你怎麼遊行?
所以他說這個完全合法,因為是有法源依據的,
這個法就是『集會遊行法』
然後這個法,民進黨多次主張要廢掉也沒廢。
所以他用這個法來實現他的政見,
完全沒有問題,那來的違憲?
所以他是真的滿厲害的。
果然就一堆綠共出來狂咬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他真的不准註求獨立或統一的集會舉辦的話,
他其實是有法源依據支持他這麼作的,
他可以不給你申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