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同的同溫層超厚,搞不好比覺青還厚。
簡單說,我覺得現在對同志運動最佳的解法,就是趕快拿到制定專法的話語權。
把 專法=歧視,不知道是哪個天兵想出來的策略,根本就自掘墳墓。
這樣操作的結果,就是這個公投出來後被解讀為800萬民意反同...
為什麼不說,挺同已經是全民共識,大家都認為要挺同。
只是大家對於要用民法還是專法,仍有不同意見,所以要公投表決。
這次結果證明,有800萬人認為同志權益需要保障,都是挺同的。
只是他們覺得應該要用專法來保障。
要達到一個社會運動的目的,除非只是要自爽、或是要營造自己成烈士。
不然,不是應該要盡量增加朋友、少數敵。就算有人不是100%認同,至少
不要讓他們受不了出聲反對你,不是這樣嗎?
還有人說公投違憲,明明大法官說的白紙黑字很清楚,重點在能「使相同性別二人,
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
由之平等保護」,用專法、專章、特別法什麼的,基本上都可以。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
,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
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
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
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
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 引述《Ifault (Not my fault)》之銘言:
: 說真的 同志結婚是 勢在必行 大法官也同意了
: 但同志們必須說服各位 為何專法是歧視 而不是要大家接受同志 不討厭同志
: 像我不是很喜歡同志 但我尊重他們可以結婚啊
: 說真的 誰結不結婚關我屁事? 我自己都結不了婚了
: 但各位 覺得該如何 說服 立專法=歧視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