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 這些都是假議題
在特殊個案中 實務都是先有心證 再找理由
(這樣判好像太重(輕) 好吧 幫他找個理由 判輕(重)一點...)
當初制訂刑法不是很完善 輕重失衡的情況常發生
實務只好透過解釋來彌補漏洞 但也因此造成標準不一的質疑
白玫瑰運動就是一個最好的案例
當初為了打馬 所以一堆綠師把邵法官打成恐龍法官
等到取消邵法官的大法官提名後
又有無恥綠師、綠營法學家出來說馬不懂法 沒有捍衛法律的尊嚴
某位猴屬性的補教名師 在此就不公開點名了 無恥之極
還有 台灣刑法會這樣混亂 跟那些捍衛人權的法綠系教授脫不了關係
愈保障人權(嚴格討論知、欲 限縮犯罪要件構成的)
通常就愈"吱"
但蔡政府幹了這摸多侵害基本權的勾當 倒是沒看到這些教授出來吠一聲
大概在儲備能量 等政黨再次輪替後再大展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