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之銘言:
: 其實我覺得這些新聞報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一來判決書根本還沒公開,媒體到底從何
而
: 知判決內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來,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一項
: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
: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249II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法院新聞稿說拿到的是判決駁回 判決判決判決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214/38255783/
2/14 第一次開庭
庭訊完法官諭知3月6日宣判
連第二庭也沒有 大概就知道不妙了
: 簡單來說,當事人不適格的法律效果是直接「裁定駁回」,根本就不會進到實體判斷「
有
: 無此事」的地方,依照報導,法院要求陳佩琪提供那些資料,明顯就是已經進入本案實
體
: 判決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這件事,根本就有質疑空間
。
: 看了一下報導,似乎是被告律師提出這個抗辯,但就我看來法院根本沒有說陳佩琪當事
人
: 不適格?
法院要求提供資料 也可能是準備程序的關係
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可能還是要以判決書為準
也可能實體判決認為無理由
這對夫妻本就很擅長挑對自己有利的點來說 不然就是訴諸悲情
: 另外,唸了這麼久法律,簡單來說法律就是先射箭後畫靶啦,心裡早就先有有罪無罪、
有
: 無侵權的心證的決斷了,再找理由。
廢話 不然法官以後要怎麼轉任律師?
若法律僅有一種解釋為真理 何必兩造要各自請律師
律師就是要像古美門那樣
收到錢的那一邊才是正義
就算心裡賭爛的要死 這他媽三小也來告
還是要生出一份意見書 證明我當事人才是對的
這個才叫職業道德
題外話 西洽有篇爆文在那邊瞎掰
還願事件無關職業道德
: 可以看以下兩個判決:
: A. 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
新
: 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
理
: 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
致
: 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之
言
: 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
,
: 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而合理查證之基準,應由行為
人
: 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
: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
時
: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
證
: 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
高
: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 B. 被告彭文正、李晶玉雖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然就被告蔡玉真當日在節目內之評論
,
: 並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論,況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性質,議題上
攸
: 關公眾事務領域,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
為
: 意見之表達,身為主持人理應無需制止或導正或事後彌補之理。如前所述系爭節目乃是
一
: 評論性之節目,就是使受邀之來賓能就社會大眾所知之事實而為「主觀之評價」,即受
邀
: 來賓所為之言論,均乃是其「本人」對該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表示其主觀之意見
與
: 陳述,當不可能依該節目所預先擬定之「腳本」照本宣科,為非其主觀意見之陳述,若
此
: ,即違所謂「評論性」節目之本意,又此主觀之評價,其重點在於「評論」,目的即在
讓
: 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的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大眾的
信
: 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和選擇,不可能照單全收,與新
聞
: 報導節目重在「客觀事實之陳述」並不相同。再者,系爭節目於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
論
: 不代表本台立場」之字體,為兩造所不爭,更再次證明因該節目係一很難掌控主持人與
受
: 邀者互動對談之評論性節目,故有必要表明節目中之對談均乃是「主持人及來賓」所為
之
: 個人主觀意見與陳述。何況
: 係一評論性之節目,既邀請來賓發表言論,又何能苛求來賓違背其本意,依照節目既定
「
: 腳本」照本宣科,而無自己之思考言論?豈不違背其為「評論性」節目之真意?是以被
告
: 彭文正、李晶玉身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既無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渠等
二
: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簡單結論: 要說你有罪、有侵權,我就用A說法;要說你沒罪、沒侵權,我就用B說法
,
: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賴,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證的不可預測性,佔了太重要的因素
了
: 。不過這也是無可厚非,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衝突下,確實有點難兩邊顧及,真的
只
: 能個案判斷。
: 用手機打的沒辦法就實體部分論斷,判決書也沒出來,只能先打這些。
: 還有,那些說我學店網軍的蘇22+N,來點料,別再賺窩囊錢開分身,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