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 陸、台、澳
受審,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嗎?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一群人也跟著香港人「反送中」還講了一堆:「台灣不能成為【明日】香港」?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全名叫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
PS:
去年,一位香港男的到台灣島殺人了,
逃回香港,所以無罪,台灣司法只能呼口號。港府為補救這個漏洞,才增訂可以共同打擊
犯罪的地區。
台灣島的送報生被喝醉酒的英國人撞死,
英國人判刑四年,他跑回英國,台灣司法也莫可奈何,這叫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