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趙思樂:解讀港版國安法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20-07-01 15:10:00
解讀香港國安法:本地東廠政府、大案中央直轄、國際干預防火牆
轉錄來源:Matters論壇 https://reurl.cc/V6x546
作者:趙思樂
時間:2020/07/01/10:52
內文:
之前答應的國安法出來後寫一篇解讀。世界崩壞得太快,我也沒有聯接文句的耐心,以下
是直接點列式的解讀。
昨晚條文出來後陸續看見了一些發言和解讀,先說兩個常見誤區:
1. 很多人說條文管這麼寬這麼模糊,這個怎麼執行、那個怎麼可能…...我想說中國的
法律從來都是這樣的,【這是一部極其中國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讀中國的法律
所以會有這種疑問。中國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寬泛,那怎麼執行呢——執行的時候再由各個
部門出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就具有了極強的任意性和靈活性,相關部門權力會不斷膨脹(
這點下面會解讀);而且不透明,就會導致很多恐懼、傳言、自問審查、內訌搞政治
打壓,中共從來都是專業的。
2. 可能有人會想在這個法律下找行動空間,但其實北京給香港立法不會是一次性的(根
據之前人大通过的《決定》)。之後应该會陸續加專門法律到附件三,填補各種漏洞,增
加條文和權力。考慮如何「合法」行動幾乎沒有意義,很大程度只是消耗。
接下來分幾個重點方面解讀。其實國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選了幾個我能提供較多
insight的方面,我並不是學法律的,但我是研究訪問了中國的政治打壓很多年,相對了
解這些法條的實質操作可能會是怎樣的。以下有在地結構、案件處理、對外封鎖三大部分
,最後選了一些其他法條解讀。
(一) 在地執行
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央國安公署並立,運轉之後警務處的國安部門會不斷膨脹,架
空香港國安委員會,跟中央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第十七條(四)(之後用17.4這樣的標示代替法條)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進行「反干預調
查」和「國家安全審查」。這一條應該是針對港府官員或仕紳大賈,類似於國安版的ICAC
,這項權力可以讓它實質【威懾本地政府】,變成中央的東廠。
另,香港國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皇馬褂,12最後寫明不受各種監督。特別值得注意中央指
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由誰擔任,有可能中聯辦主任兼任。
(二)案件處理
【重大案件】只要中央覺得香港政府處理不好的、涉外國勢力的,就可以直接處理,偵查
和判決都是中方執行,適用《刑事訴訟法》(56、57),這意味著「指定地點監視居住」
這個措施會被使用(刑事訴訟法74條),也就是說政治犯可以被關在【不知名地點、沒有
探視權】最長達6個月。雖然國安法說有權委託律師,在中國常見的實際操作是官方指定
律師,家人聘請的律師沒用,等於有六個月時間這個人是消失狀態。大部分【酷刑】都是
發生在「指定監居」期間。這個措施無須「送中」也可以執行,公署發的案件相關文件高
過香港法律(57)。
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44)這條有比較多討論不多說,任期只有一年,有可疑
言行即中止,不用想著策反法官。【國安案件的認定也是行政長官全權(47)】,有殺錯
無放過。
香港法律內置的保護措施在國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開審理(41),保釋(42)
、陪審團(46)、律師談論案件的權利(63),這會對政治案件產生消聲作用。
只是被調查也會被限制出境和凍結財產(43.2; 43.3)在中國【被限制出境不會讓你提前
知道的】,都是臨出關才會發現,會對人平時的行為起到很強的自我審查作用。
(三)對外封鎖
29|對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這在中國的執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了,也可以用這條罪。
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
是【游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
38|外國人在外國也可以犯香港國安法。
中國沒有域外治權,但這條是可以威懾所有關心香港問題的外國政客、學者、記者以及持
外國護照的香港人。還想去中國和香港嗎?(甚至泰國、緬甸、柬埔寨之類)那就不要亂
說話【這條會嚴重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抗爭的關注~國同情者的自我審查會加劇】
54|中央的國安公署參與管理境外媒體和國際組織。
不要替他們擔心怎麼執行,辦法多得是。
34|對外國人涉國安法可以驅逐出境——對各大NGO、媒體、使館工作人員「網開一面」
不用坐牢,也是為了規避國際衝突。
(四)其他法條
22|顛覆政權罪。基本跟中國的顛覆政權罪等價,第三項「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
或者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條款非常寬泛任意。
23|「煽動」「教唆」「即屬犯罪」。這是沒有寫明「煽動顛覆罪」的煽動顛覆罪,
量刑比中國的少5年,為【言論入罪】開了窗口。入罪範圍還包括「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資助他人」,可封鎖民間籌款通道,參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國安法。對香港留學生和在國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約束。要
麼閉嘴束手,要麼被迫流亡。
心得:
可能有人不認識趙思樂,簡單介紹一下。趙思樂是中國廣州人,1990年生,兩年前赴美讀
政治學。2017年恰逢她來台訪問,還拜託幾位台灣的學者幫忙寫推薦信。她在一次訪談裡
面特別感謝推薦信的事情,因為一旦你成為被關注的對象,很多中國的學者都會擔心和你
扯上關係,連推薦信都不敢幫忙寫。
有在關心中國民運的人應該都有印象,廣州是中國言論控制相對寬鬆的省分。趙大學念新
聞,畢業後從事多項關心中國維權運動的報導,當時(主要是2016之前)也是中國整體公
民社會比較活躍的時間。在台灣出版的著名作品包括《她們的征途》,書中報導中國多位
女性民運人士。
趙的這篇文章點明了幾個非中國籍人士在解讀法條時的盲點。基本上中國式的法條往往是
立法時包山包海、鉅細靡遺,立法之後再藉此膨脹行政機關的權力。實際上就是立法從嚴
,然後授予執法機關大量的彈性,故意在中間創造許多模糊地帶。甚至可以用這個模糊地
帶來拉攏、分化、滲透它想要規範的對象。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就是「考量如何該合法的行動幾乎沒有意義」。這句話聽起來很消極
,但其實是很有啟發性的。如果行動者因為恐懼而自我審查、限縮、畫地自限,其實就已
經達到國安法要的效果了。
作者: tavern (zzzzzzz)   2020-07-01 15:14:00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這條也滿屌的
作者: tsgd   2020-07-01 15:19:00
一言以蔽之 大量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切北京說了算
作者: pollux945 (已經變老謝了)   2020-07-01 15:51:00
法治當然沒有人治好,不信你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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